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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自资学位课程及衔接学位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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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在教育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专上教育界别第二阶段检讨报告》建议“促进本地提供的自资学位课程的院校及私立大学的发展”,又预期“扩大专上学生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以支援升读自资学位课程的副学位学生的提议,会刺激经本地评审的学位(及衔接学位)课程供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每所院校在过去三年开办的每项自资学位课程或衔接学位课程的详情(包括学额、入学要求、每年学费、每年毕业的人数,以及颁授学位的机构名称);

(二)有否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和私营办学机构开办的自资学位课程,以及这些院校或机构与非本地院校合办的衔接学位课程订定入学准则;若有,有关的准则为何;若否,当局如何确保院校只招收达到某学术水平的学生及不会滥收学生;

(三)根据政府的政策,教资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自资学位课程或衔接学位课程,在收生、教与学和结业水平上,是否应与该等院校的公帑资助学位课程一致,即达到指定的学术水平和进行质素监管;若然,有关的机制为何;若否,当局如何确保自资学位课程的质素,以及公众如何可分辨同一院校所颁授的两种学位有何分别;

(四)鉴於教资会资助院校具备自行评审资格,其辖下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开办的副学位课程无须经校外机制评审,是否知悉有关院校有否监管辖下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开办课程的质素和颁授学位的质素,若有监管,有关的机制为何,若没有监管,原因为何;

(五)教资会资助院校辖下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是否享有颁授本地学位的资格;若然,原因为何,以及当局如何确保社区学院颁授的学位的质素;若否,修读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资助课程而取得的学位,与修读其辖下社区学院的课程而取得的学位在学术水平和认受性上有没有分别,以及当局如何确保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排名不会因为同时向辖下社区学院的课程毕业生颁授学位而受到冲击;

(六)教资会资助院校辖下社区学院及私营办学机构分别须符合哪些条件才会获准转型成为私立大学;政府有何措施确保这些院校有公平的发展机会;及

(七)当局是否容许院校把政府向其提供作开办副学位课程的资源改用於发展自资学位课程;若然,有关院校须否事前获得批准,以及审批的准则为何;若无须获得批准,理由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就问题第一部份,根据院校提供的资料,各院校在过去三年开办的全日制自资学位课程或衔接学位课程的详情载於附件。

(二)就问题第二部份,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开办自资学位课程之前,必须首先通过院校所订定的评审机制,以确保这些课程在入学资格、课程质素和教与学水平等方面,均符合相应的要求。本地私营办学机构开办自资课程之前,则须首先通过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的评审,评审范畴包括课程的入学资格、课程质素和教与学水平等方面,以确保有关课程的质素和教与学的水平。

  至於院校与非本地办学机构合办的衔接学位课程,受到《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下简称为《条例》)的规管,有关的课程必须在条例下注册,然后才能开办。主要的注册条件包括:

(i)颁授资格的机构是在所属国家获得认可的非本地机构。
(ii)设有有效的措施,确保该课程的水平维持在可与该机构所属国家内进行并令学员获取同一资格的课程比拟的水平;而上述课程水平可相比拟的事实亦获该机构、该国家的学术团体及该国家的有关评审当局(如有的话)认同。

  《条例》亦订明与特定的本地的高等教育机构合办的非本地课程,可获豁免注册,但该等获豁免课程仍须如注册非本地课程一样,符合注册课程的标准等规定。

(三)就问题第三部份,教资会资助的院校有资格自行评审(注一)本身开办的学位及衔接学位课程,不论有关课程属公帑资助或自资性质,它们都必须通过其校内质素保证程序,以确保符合入学资格、课程质素和教与学水平方面的要求。此外,教资会辖下的质素保证局(质保局)会以第三者的身份,透过在各教资会资助院校进行质素核证,以确保它们颁授的所有学士及深造学位课程(包括由教资会资助及自负盈亏的课程)的教学与学习经验方面的质素。

(四)就问题第四部份,教资会资助院校辖下的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开办的专上课程,均受所属的院校监管。它们开办的专上课程,必须先经社区学院/持续进修部门的相关学术决策委员会审议,然后再经所属院校的教务会批准。社区学院/持续进修部门所设的学术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其所属院校的校长/副校长或其他高层人员。

(五)就问题第五部份,教资会资助院校属下的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并没有独立颁授本地学位的资格。它们开办的自负盈亏学位或衔接学位课程,与院校本部提供的课程一样,需通过具备自行评审资格的教资会资助院校所订定的质素保证程序。此外,质保局进行的质素核证,会涵盖由教资会资助院校颁授的所有学士及深造学位课程(包括自负盈亏课程)。

(六)就问题第六部份,根据现行规例,除按本身的条例成立的院校(注二),任何希望颁授本地学位的院校,必须在《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下注册成为专上学院。院校在《专上学院条例》下注册前,须通过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院校过往的成绩、管治架构、学术水平及质素、师资、质素保证架构及财政状况等。成功注册的专上学院,须寻求并在取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批准后,方可颁授学位。

  提供学位课程的专上学院,可以进一步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申请在个别学术范畴取得学科范围评审资格。学科范围评审资格相等於院校在该学术范畴取得自我评审资格,院校可在该学术范畴内自行开办有关课程并颁授资历,而无需把这些课程个别送交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审。

  成功取得学科范围评审资格的院校,如希望在《专上学院条例》下以包含“大学”的名字来注册,可透过教育局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申请。一般来说,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会为有关院校进行院校检讨,以评估该院校在学术及组织架构上是否具备作为一所大学的条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申请时,会按照每个申请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包括院校的内部管理、质素保证架构、研究能力等,以决定是否让院校以包含“大学”的名称来注册。

  一般来说,为确保大学的质素,我们相信院校在成功取得学科范围评审资格后,需运作起码一至两个评审周期(注三),方有可能提供足够资料支持其使用包含“大学”名称的申请。

(七)就问题第七部份,院校如欲把政府向其提供作开办自资副学位课程的资源改用於发展自资学位课程,必须向政府提出申请。有关申请获批准与否,先决条件是院校必须具备开办学位课程的资格。其他考虑因素包括院校和课程的质素、院校长远的发展计划及整体配套、本地社会的需要、界别发展的需要等。

注一:香港教育学院可自行评审本身开办的学位及以上程度师资训练课程。

注二:现时按本身条例成立的院校包括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香港公开大学及香港演艺学院。

注三:评审周期一般约为四至五年。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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