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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在教育局局长缺席期间)的回覆:
问题:
由2004/05学年起,新入职的中小学中文科及英文科教师须持有主修相关语文科目的教育学士学位,或者持有主修有关语文科目的学士或高等学位,加上一个主修相关语文科目的学位教师教育文凭或证书。未具备上述资历的语文教师,须在入职后三至五年内取得有关资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实施上述的资历要求以来,每学年新入职的语文教师当中,在入职时已具备有关资历的人数和百分比,请按他们是任教中学还是小学及任教的语文科目列出分项数字;至今有多少名新入职教师未能於期限内取得有关资历,当中有多少人因而不能继续任教有关的语文科;
(二) 於2004/05学年前已入职的在职语文教师当中,尚未具备有关资历的人数及百分比,请按他们任教的学校类别和语文科目列出分项数字;当局有没有计划订下这些教师取得有关资历的期限;如果没有计划,原因是什么;及
(三) 自2004/05学年以来,有多少名在职语文教师透过修读认可课程达到有关的资历要求,而他们向按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建议设立的「语文教师专业发展奖励津贴计划」申请学费津贴的情况如何,包括每年分别接获和批准了多少宗申请?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问题第一部份,教育局於2004年3月,就中文科及英文科教师的资历要求发出通告,订明在2004/05学年度起入职的中小学中英文科教师,须持有主修相关语文科目的教育学士学位,或者持有主修相关语文科目的学士或高等学位,加上一个主修相关语文科目的学位教师教育文凭或证书。教育局亦订明,如果未具备上述资历的语文教师,须於入职后三至五年内取得有关资历。
2004/05学年或以后入职的语文教师的有关统计数字,包括在入职时已经具备有关资历的人数和百分比,以及至今仍未能於期限内取得有关资历的教师人数等,表列於附件一。我们清楚告知学校,如果它们聘请未具备所须资历的新入职教师,则应在聘用合约内订明条款,要求有关教师须在三或五年内取得资历。我们亦吁请学校,为这些教师计划他们的专业发展,并且向学校管理层报告。我们没有要求学校把在限期内未取得有关资历的老师调配至任教其他科目。
就问题第二部分,2004/05学年前已入职的语文教师的有关统计数字,表列於附件二。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常会)在2003年就「提升香港语文水平行动方案」进行公众谘询期间留意到,表达意见的人士大部分反对为在职语文教师取得建议资历设定限期。因此,「行动方案」并无建议就2004/05学年前入职的语文教师定下须取得有关资历的期限。当局决定不为这些在职语文教师定下期限。
就问题第三部份,自2004/05学年以来,有4,632名在该年以前已经入职的现职语文教师,透过修读认可课程达到有关资历要求。
「语文教师专业发展奖励津贴计划」旨在鼓励2004/05学年前已经入职的在职中、英文科教师,提升任教语文科目的本科知识和教学法,并为在职语文教师提供进修相关课程的财政资助。无论已取得所须资历的教师亦可参加。每名申请人成功修毕获批准的课程后,可以获发还整个课程的一半学费,最多达三万元。津贴计划的申请情况表列附件三。
多谢主席。
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