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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灯光造成的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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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减少光污染,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政府於上月二十八日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过去三年,共有四十八宗关於灯光造成滋扰的投诉针对政府部门辖下球场、公共屋恏内的路灯和停车场以外的其他政府设施,请按接获投诉的部门列出有关投诉的分项数字、每宗投诉涉及的设施的位置和类别,以及政府就每宗投诉采取了什么改善措施;

(二) 鉴於房屋委员会已订立指引,确保公共屋恏的室外照明设施不会对市民造成影响,该等指引於何时发布;有没有屋恏现时并未符合该等指引;若有,政府有否计划全面检讨各公共屋恏内路灯及其他发光装置,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低光污染;当局有否巡查公共屋恏,确保房屋署职员遵守在公共屋恏装置及使用室外照明设施的指引;若有巡查,过去三年曾否发现违反指引的情况;

(三) 鉴於方便营商谘询委员会曾建议开放政府山坡、路灯及天桥作广告位置之用,在政府批出的有关广告合约中,是否载有减轻广告造成光污染的指引或条文(例如禁止安装闪动式广告招牌及限制广告射灯的光度);政府有否监管设於巴士站的广告灯箱及其他须经政府部门批准使用的广告位的有关装置是否造成光污染;及

(四) 鉴於现时环境保护署未获授权规管光污染及调查有关的投诉,政府会否加强该署在这方面的角色,例如由该署负责接收光污染的投诉?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过去三年,有关政府部门辖下球场、公共屋恏内的路灯和停车场以外的其他政府设施的灯光造成滋扰的投诉内容载於附件。

(二)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早於一九九八年发出有关室外公共照明的设计指引,以减低室外公共照明设施对市民造成影响。房委会曾於二○○七年更新设计指引,当中参考了路政署发出的《公共照明设施设计手册》,并建议在非正规比赛的球类活动场地避免安装泛光灯,以减少可能做成的滋扰。房委会辖下屋恏的室外照明设施已符合设计指引的要求。此外,房委会亦会因应个别情况及配合居民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

(三) 地政总署跟进了营商谘询小组有关开放政府山坡、路灯及天桥作广告位置用途的建议。地政总署於二○○○年十一月及二○○二年二月发出两份就使用山坡作广告展示的短期租约。有关租约包含防止有关广告的灯光造成滋扰的条款。当中包括租户不能采用使途经驾驶者眩目的照明,闪动或闪亮的照明系统亦不会被批准。

  现时,於天桥及路灯展示的宣传品一般不涉及照明装置。至於巴士站的广告灯箱方面,根据运输署发出关於设立巴士站上盖的指引,广告灯箱的亮度应避免对驾驶人士及行人构成滋扰。

(四) 现时,室外照明如广告灯箱和射灯等设施,已於多个方面受不同政府部门的规管,包括屋宇署、消防处、海事处、香港警务处、民航处以及食物环境徖生署。各相关政府部门包括环境保护署、各规管机构及设施管理人员会继续因应其管辖范畴跟进及回应公众对室外照明的投诉。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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