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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违例吸烟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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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二○○三年六月底起,公众地方洁净罪行的定额罚款增至1,500元,而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法定禁止吸烟的范围已扩大,违例吸烟的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据悉,自有关的法例实施以来,不少干犯上述罪行的市民由於未能支付罚款而被扣押,令他们的精神及生活受到极大滋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有关的条例实施以来,每月向随地弃置垃圾的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及向在禁止吸烟的范围内吸烟的人士发出传票的个案各有多少,并按刑罚列出违例吸烟个案的分项数字;

(二) 第(一)项所指的个案中,有关的违例人士未能缴交罚款的个案数目;及

(三) 政府会否考虑修改有关的法例,以社会服务令代替上述罚款,以免低收入人士因未能缴交罚款而被扣押;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陈伟业议员的提问,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 自二○○三年六月底公众地方洁净罪行的定额罚款增至1,500元以来,截至本年三月底,七个政府执法部门每月因随地弃置垃圾而发出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数目以及其中未缴交罚款而发出传票或法庭命令的个案数目载列於附表一。

  另一方面,徖生署控烟办公室及警方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每月在法定禁止吸烟区内发出违例吸烟传票的数目载列於附表二。

  已经法庭审理的6,635宗案件被判罚款载列於附表三。

  截至二○○八年六月十二日,有226个个案当中的罚款在付款到期日仍未缴交。

(三) 在法律上,社会服务令是比罚款更为严重的惩罚。根据《社会服务令条例》(第378章)第4条,「凡14岁或以上的人被裁定犯了可判罚监禁的罪行,就该罪行判处该人的法庭可作出命令,规定该人在命令有效期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无薪工作」。

  现时,吸烟罪行本身不是可判罚监禁的罪行。香港现行法例中,并没有任何条文,容许不可判罚监禁的罪行以社会服务令作为替代刑罚。

  另一方面,若触犯洁净罪行的人在收到乱抛垃圾定额罚款通知书后对个案有争议,他们可向有关执法部门要求安排法庭聆讯。如法庭确认有关罪行,便会对违例的人判处其认为最适当的刑罚,包括罚款金额及/或监禁或社会服务令。违例的人如因经济问题难以支付罚款,可向法庭提出,请求减低罚款金额。现正在立法会进行审议的《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草案》中,政府也建议就违例吸烟所发出的定额罚款通知书,作同样的安排。

  实际上,凡遵守公众地方洁净条例及不在非吸烟区内吸烟的市民都无须为罚款金额而忧虑。我们也不能认定未缴交罚款的人一概都是因为财政上有问题。我们会继续透过教育及宣传工作,协助社会人士遵守有关规定,从而免除缴付罚款的财政负担。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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