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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十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27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港币86,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松光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彩明粉面餐厅,因拖欠其三十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79,641.18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535.1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包括泗龙有限公司经营濠苑茶餐厅、长洲海龙大众街渡有限公司、好顺景投资有限公司经营龙轩阁火锅海鲜酒家、迈进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修士吧及Ma Hon Ming Raymond trading as Zoe & Co,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902.5元、8,431.5元、6,138.1元、2,954.44元及187.0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26元、236元、188元、239元、156元及40元。
较早前,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八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24,000元。
完
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