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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修订《商品说明(提供关於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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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商品说明(提供关於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修订《商品说明(提供关於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

  我们在第2(1)条中订明五类「受规管电子产品」,包括数码音响播放器、数码摄录机、数码相机、手提电话及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由於「受规管电子产品」均按照其「首要功能」作出归类,因此,我们在第2(2)条中列出了断定电子产品首要功能的考虑因素,包括产品包装上的描述、关乎该产品的供应的文件、或关乎该产品的推广或广告的描述等。

  我们现建议修订第2(2)条,加入「任何其他有关资料」,使法庭在断定首要功能时可更灵活地考虑其他因素。

  另外,我们理解到一些出售二手电子产品的流动摊档,未必能依照新规例的要求,在发票或收据上列明指定的资料。因此,我们建议修订第3(1)条,订明该条文只适用於已被列入《差饷条例》(第116章)第14条差饷估价册内的物业单位,从而豁免这一类流动摊档。

  上述的修订建议均得到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的支持。另外,我们亦接纳委员会的其他意见,对若干条文作出技术性修订,使命令更清晰,并确保中英文版本一致,有关的修订细节已载列於议程内。

  请各位议员支持我提出的上述修订。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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