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商品说明(提供关於天然翡翠的资料)令》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订五条根据《商品说明条例》制定的规例,它们是《商品说明(提供关於天然翡翠的资料)令》、《商品说明(提供关於钻石的资料)令》、《商品说明(提供关於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2008年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修订)令》及《2008年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修订)令》。拟修订的内容已印载於议程内。
上述五条规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4条订立,目的是加强保障消费者,规定零售商在出售天然翡翠、钻石、黄金、白金及五类电子产品时,须发出发票或收据载列指明资料,而出售天然翡翠和钻石的零售商亦须在供应地点显眼位置展示指定告示,列明「天然翡翠」和「钻石」的定义,防止不诚实的商户对消费者作出虚假的商品说明或失实陈述。
有关规例在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立法会随后成立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审议有关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现已完成审议工作。在此我要多谢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和各议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他们提出多项有建设性的意见,我们因此就上述规例作出若干修订。议案中所载的修订,亦得到他们的支持。
我首先动议修订《商品说明(提供关於天然翡翠的资料)令》。根据命令中的定义,「天然翡翠制品」指任何嵌有天然翡翠的制品。为加保障消费者,避免不法的零售商鱼目混珠,我们建议修订第3(2)(d)条,规定若制品同时嵌有天然翡翠和其他玉石,零售商必须在发出发票或收据时,描述该制品为「天然翡翠和其他玉石」而不可只描述该制品为「天然翡翠」制品。
除此以外,我们也建议对若干条文作出技术性修订,使命令的行文更为通顺及容易理解。有关的修订已载列於议程内。
我谨此陈辞,并请各位议员支持我提出的修订。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