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雇主违反支付工资及法定假日薪酬规定被判罚款
*********************

  南太警卫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及发放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合共判罚款四万一千元。

  该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一万七千八百元,因此被起诉。此外,该雇主亦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以付给款项代替在三个法定假日,即中秋节、国庆日及重阳节给假予该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另外,根据《雇佣条例》第四十A(1)条规定,雇主不得以付给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项以代替给予雇员法定假日。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项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6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7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