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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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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六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一万八千元。

  冯玉清经营创运输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2155089)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一万元。

  Supply Chain Consulting (Hong Kong)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Viewlocity HK Limited (商业登记号码:36727387)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八千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亦代一百二十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港币十一万二千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吕国辉前经营伍记啤盒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310.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包括3333有限公司经营第一栈海鲜火锅酒家、金煌国际有限公司经营小巴黎越南餐厅、好顺景投资有限公司经营龙轩阁火锅海鲜酒家、华辉宏利有限公司经营宏利餐厅小厨及正中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058.36元、14,198.87元、3,642.6元、1,309.79元及60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二百六十元、二百四十六元、一百零六元、一百五十元、六十元及七十六元。



2008年6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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