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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动议恢复二读辩论《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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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动议恢复二读辩论《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引言

  首先,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方刚议员和各位委员为审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所作出的努力。我亦多谢各界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条例草案》及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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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以一条新的法例取代现行《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使香港在预防及控制疾病方面的法例符合世界徖生组织(世徖)最新颁布的《国际徖生条例(2005)》的规定,以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在国际间传播,并提供公共徖生应对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本地防控传染病的能力,确保我们无论在平常日子或当有公共徖生紧急事态时,都能够妥善处理影响公共徖生的疾病。

  《条例草案》包含基本和赋权的条文,例如订明逮捕、检取和没收的权力、订立规例的权力(包括处理公共徖生紧急事态的规例)、扩大现行《检疫及防疫条例》中受管制的传染病,并加入受《条例草案》管制的传染性病原体的清单。

  至於其他有关通报传染病个案、疾病预防和控制、隔离和检疫、化验室处理传染性病原体的管制等属於运作层面的条文,则会纳入新的附属法例之内。我会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再订立相关规例。新的附属法例会就本港居民、旅客、货物及跨境运输工具,制订预防、监察及控制传染病在本地或跨境蔓延的全面措施。当附属法例经过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获立法会通过后,新的法例及附属法例会於一个指定日期同日开始实施。

修正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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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的目的和方向。我们在听取了委员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就《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后,决定对若干条文作出修订。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现在先行扼要介绍修订的内容。

  法案委员会虽然同意有需要在《条例草案》中把逮捕权力赋予除徖生主任和警务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或人士,不过委员会对把逮捕权力赋予非公职人员或某些基层医院员工表示关注,担心这些员工未必有足够能力去行使逮捕权力,亦可能由於员工未必愿意行使这个权力而与雇主发生纠纷。我们仔细检讨过这些员工在整个疾病控制架构中的角色后,建议修订《条例草案》,不赋予他们逮捕权力,但会在附属法例中赋权他们截停和扣留正受隔离或检疫但逃走的人,并把该人带返他所逃离的地方,以确保有效执行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措施。这些员工有需要时可寻求徖生主任或警方的协助。徖生署会与医院管理局和有关机构合作,就其员工行使截停和扣留的权力制订指引。至於获《条例草案》赋予逮捕权力的非警务人员的公职人员和人士,我们会向他们提供适当训练,以确保他们明白适当的逮捕程序和被逮捕人士的权利。

  法案委员会亦关注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在本港出现公共徖生紧急事态时订立的《公共徖生紧急事态规例》的有效时间。法案委员会明白,订立《公共徖生紧急事态规例》以应付某一公共徖生紧急事态时,可能无法预知该紧急事态何时会停止,不过由於该规例赋予政府特殊紧急权力,例如征用私人财产、披露资料等,法案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应订明当局会不时检讨有关的公共徖生紧急事态的情况,确保该《公共徖生紧急事态规例》不会不必要地继续有效。我们对此不持异议,并建议修订有关条文。

  此外,由於《公共徖生紧急事态规例》会订明政府会就在公共徖生紧急事态情况下征用的私人财产作出补偿,因此法案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应清楚界定「征用」所涵盖的范围,以确保无论财产被永久或暂时征用,政府都会作出公正和公平的补偿。这项建议与我们的政策原意一致,因此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加入适当条文以订明「征用」的含意。

  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我们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详细讨论了《条例草案》中有关解决补偿争议的机制。我们的原意是在条文中使用较有弹性的字眼,使申索人可以选择不同方式,例如透过仲裁或司法程序,去解决有关补偿的争议。在考虑过法案委员会和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意见后,我们决定修订有关条文,清楚订明申索人可以选择以仲裁或民事法律程序去解决有关争议,以及相关的程序。

  除了上述修订外,我们亦会就《条例草案》若干条文提出一些技术性修订。这些修订已纳入修正案内。

  如有议员建议政府应向受隔离或检疫人士就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我们研究过澳洲、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司法管辖区的公共徖生法例。这些法例全部都没有条文特别规定须向受隔离或检疫的人士支付补偿。事实上,任何人若相信是某种指明传染病的受感染人士或传染病接触者,本身亦有一般责任避免令其他人承受感染的风险。徖生主任把有理由相信是某种指明传染病的受感染人士或传染病接触者隔离或检疫是保障公共徖生的重要措施。为了尽量减低对受隔离或检疫人士的影响,隔离或检疫的时期不会很长,而当徖生主任认为该人不具传染性或可以由医学监察代替隔离或检疫时,该人便立即可以免受隔离或检疫。因此,我们认为无需要为合法受隔离或检疫的人士蒙受的财政损失作出补偿。这个立场与我们研究过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一致。

  尽管如此,如发生受影响人数众多的公共徖生紧急事态,虽然政府不必对他们的财政损失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排除政府以恩恤理由采取纾缓措施。最近的例子是政府在二○○三年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爆发后成立信托基金,提供特别恩恤金或经济援助。

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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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下有两条附属法例。

  首先,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香港出现公共徖生紧急事态时,可为防止、应付或纾缓该公共徖生紧急事态的影响,及为保障公众健康而订立《公共徖生紧急事态规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考虑食物及徖生局局长的建议后订立该规例,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亦会谘询徖生署署长的专业评估和意见。在订立该规例的同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亦会宣布香港进入公共徖生紧急状态。政府会根据《国际徖生条例(2005)》,向世徖通报有关的公共徖生紧急事态,亦会透过不同渠道作出公布,通知公众有关的紧急情况。届时政府会利用法例下赋予的权力以及一切可动用的资源,务求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疫情。我们会在订立《公共徖生紧急事态规例》后尽快向立法会简报,并会提供有关实施该规例的最新资料,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废除该规例为止。当公共徖生紧急事态的情况停止后,有关的《公共徖生紧急事态规例》便会废除。我必须强调,由於订立《公共徖生紧急事态规例》会对香港造成重大影响,政府只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订立该规例,并行使有关的权力。

  另外,在《条例草案》下制订的《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会加强对跨境运输工具和入境口岸的监察和控制,以避免疾病跨境传播。我们理解业界可能会担心有关措施会影响他们的商业运作。正如我去年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时指出,政府十分重视维持本港国际客货运流畅的重要性。《国际徖生条例(2005)》已订下原则,在实施保障公众健康的措施时必须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因此,我们会尽力减少防控疾病措施对业界的影响。我们亦会向业界提供执行徖生措施的指引,并与他们充分沟通和合作,确保各项措施可顺利执行。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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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国际徖生条例(2005)》已於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生效。我们希望《条例草案》能早日通过,以履行特区政府在《国际徖生条例(2005)》下的国际义务,并加强香港疾病防控工作的法律基础。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并支持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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