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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特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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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江华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特区护照)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入境处分别收到多少宗有关的申请和签发了多少本特区护照;

(二)有关申请的数目在过去三年的趋势;

(三)入境处通常基於哪些理由拒绝有关的申请;过去三年,被拒绝的申请宗数及按原因列出分项数字;及

(四)哪些外国护照的持有人可获发特区护照及有关原因;特区护照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否表明是否持有外国护照,以及现时同时持有特区护照及外国护照的人士数目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在过往三年,申请和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特区护照)的数字及升幅如下:

     年份   申请   签发

     ──      ──     ──
       2005  479,685  437,790

     2006  496,736  448,576
         (+3.6%) (+2.5%)
     2007  538,723  459,413
         (+8.5%) (+2.4%)

  
  在这期间每年的升幅趋势在上表()内表示。

(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第539章第3(2)条,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处长不得发出特区护照,除非申请人是:

(a) 中国公民;及
(b) 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

  如申请人未能符合上述条件,入境处处长会拒绝他的申请。在过往三年,按上述原因被拒绝的申请宗数如下:

年份 申请人并非 申请人并非     其他原因 总数
   中国公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例如:
         有效的香港永久性  未能确认
         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 身分)
               
── ───── ────────  ──── ──
2005  106     10         1   117

2006  104      6         2   112

2007   40      2         1    43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通过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解释,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可使用英国或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如有关的香港特区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入境处申报。换言之,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如同时持有外国政府发出的护照,仍可申请特区护照。

  在申请特区护照时,申请人只须声明其为中国公民及从未向入境处作出变更国籍的声明,而无须表明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因此入境处并未备存同时持有特区护照及外国护照人士的统计资料。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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