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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的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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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上,就建筑项目中加入环保设施的有关措施的发言:

  多谢主席。如果我没记错,这个议题是李永达议员提出的。议题的目的是要跟进在一些建筑项目中加入环保设施的措施检讨,请容许我用数分钟作介绍。

  我翻查过文件,我承认我们在这检讨上用了比较长的时间,过去我们说应该会在去年年底或今年年初完成这个检讨,以回应当时引起很大的关注,指一些发展项目透过环保设施或一些豁免的楼面面积造成的后果,需要政府作检视。我想特别用这数分钟向大家交代,在这整体工作中遇到的复杂性与难度,而导致我们需要更长的时间去完成有关的检讨工作。在建筑项目中加入环保设施曾经被一个报告形容为是值得嘉许的政策,但实际上后果随而产生,这些后果是令到建筑物的高度、体积及密度增加。所以引伸了一个看法,就是应在适当的时候检讨这措施。

  我想向大家分析导致建筑物高度、体积以及密度随之增加,不单是因为我们鼓励在一些建筑项目中加入环保设施。总括来说,有三种的措施令我们看到建筑物兴建完成后的高度及密度增加。第一是一些不需要计算在楼面面积内的设施,这是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文,规定了一系列的设施是不需要计算在楼面面积中。举例来说,停车的地方、汽车上落客区、垃圾房、物料回收房、垃圾槽以至升降机、空调和暖气系统设备。这规例已令发展商可多兴建,因为这是不计算在楼面面积内。第二种情况是最近大家很熟悉的,在《建筑物(规划)规例》下,私人发展商将其私人土地拨归公众用途,即时代广场的例子。在这情况下,法例规定如果发展商拨出了土地,我们要给予额外的楼面面积,结果又会令建筑物再高一些,再大一些,因为它有了这些额外的楼面面积,或称bonus GFA。

  第三类是按建筑事务监督,在《建筑物条例》下第42条,说明於一些适宜而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豁免某些设施的楼面面积,即exempted GFA,这正是我们今日讨论的环保设施。所以其实是有三种不同的情况下会令建筑物发展的密度有所增加。大家可以想像如果我们单独考虑环保设施措施的检讨是不全面的,因为增加了的发展密度是基於三个不同的理由。所以我们要考虑三个同样的因素导致发展密度增加,共存之后的整体效果是否能接受。因为如果单独考虑环保设施,我们可能认为多些环保露台和多些空中花园的影响不大,但事实上不是单独增加了这些设施,而是在刚才所说的另外两种情况下,也会增加了发展密度。

  另外大家也会明白,在我们进行检讨的过程中,社会上多了很多关注、提出了很多意见,包括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所谓屏风楼效应,所以令我们的检讨更加需要与时并进,考虑市民对这方面的关注,希望将检讨做得更全面。

  第三方面,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内谈及优质城市,并告诉大家现时政府很重视一个比较平衡的发展,希望制造优质的生活环境。所以发展局和规划署联同城市规划委员会正覆检各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OZP),希望注入一些发展参数,无论是高度或整体的楼面面积。

  在这么多因素交叉影响下,我们的检讨是相当复杂的,所以我在此向大家交代,我们是非常认真、全面地做检讨,希望出来的效果可以既维护一般住客或业主认为他们的建筑物应有一定的环保设施、有一定的空间,但对於不是住在这些建筑物里的其他人,特别在当区来说,亦觉得因而产生的额外建筑密度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我们要平衡不同的利益因素,这平衡的工作是非常艰巨的。我们在文件最后一处指出,我们即使已达到某一个阶段,再用少许时间便完成这检讨,我亦不放心我们闭门便可订下新的政策。所以我现在可以向议员说,现在我们的看法,是当检讨的工作完成后,大量数据已齐备,包括张孝威署长稍后向大家交代在文件写下的一些问卷调查、或个案的假设,即如果这楼房加了这些设施的结果会怎样,我们打算需要作更深入的公众谘询工作才能就这么重要的课题拍板。多谢主席。



2008年5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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