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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司机肆意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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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钟泰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前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在答覆本人在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时表示,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三条,运输署署长可在道路竖立交通标志,禁止司机在限制区内使用车辆发声警报设备,而警方亦可根据该规例第五十九条,检控违反该等交通标志的司机。局长亦承诺会与警方合作,研究可否提高执法效率。然而,司机肆意响号发出噪音的情况至今不但未有改善,反而有恶化的迹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有多少个地区已竖立了交通标志,禁止司机在限制区内响号;

(二)鉴於环境保护署代表在本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本年四月二十八日的会议上指出,现时全港所有地区均受上述规例的第四十三条所规管,因此,司机不得肆意响号,否则会被检控,当局会不会向执勤警员发出指引,在所有地区(包括「寂静地带」)加强执法;及

(三)去年当局针对司机肆意响号进行了什么宣传及教育的工作?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规例)第四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车辆上任何发声警报设备,除非是为向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人发出危险警报。针对司机胡乱响号的陋习,我们一直进行相关的宣传及教育的工作;同时警方亦会视乎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据规例第三条,运输署署长可在道路竖立交通标志,禁止司机在限制区内使用响号。现时全港有十一个路段设有禁止车辆响号限制区,当中有四个路段在港岛、二个在九龙及五个在新界区。

(二)警方就加强交通安全的工作涉及多方面,包括宣传、教育、警告、定额罚款告票、传票或在严重的情况下进行拘捕。为善用资源,警方的执法行动焦点,是针对那些对道路安全及保持交通畅顺有直接影响的违例事项。警方会优先处理那些危害车辆及人身安全的违例事项(例如超速、不遵守交通灯号、胡乱转线、酒后驾驶等)。而日常巡逻的警员则会留意不当使用车辆响号的司机,并会视乎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作出口头警告及检控。

(三)我们一向十分重视改善司机的驾驶行为。因此,我们透过与「道路安全议会」合作,向道路使用者开展多项宣传及教育活动,包括以「精明有礼驾驶」为主题的道路安全运动,以改善司机的驾驶态度,包括时刻警觉及礼让,及提高他们的道路安全意识。我们也编制了「道路使用者守则」,并将它上载於运输署的网页。该守则除了列明现时法例就使用车辆警号的规定和限制外,也有解释司机在驾驶中及在路上停下时,使用车辆响号的指引和限制。同时,我们会继续透过宣传、交通安全讲座,以及与各运输业界的定期会议,向司机宣传有礼驾驶和道路安全的信息,并提醒司机们不要胡乱响号。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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