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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将公众假期纳入为法定假日」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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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关於「将公众假期纳入为法定假日」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感谢李卓人议员提出的「将公众假期纳入为法定假日」的议案。

  特区政府高度重视全港约310万名雇员的劳工权益。他们对本港经济及社会作出宝贵的贡献。政府的一贯立场,是因应本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的前提下,增加及改善雇员权益和福利。这项政策原则十分重要,亦行之有效。在回应李卓人议员提出的议案前,让我先解释「公众假期」和「法定假日」的分别。

「公众假期」和「法定假日」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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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假期」由《公众假期条例》(香港法例第149章)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条,「公众假期」指所有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办事处及政府部门遵守为假期的日子。除每个星期日外,每年另外还有17天的公众假期。虽然现时有很多雇员在「公众假期」不用上班,但处理雇员福利并非该条例的目的。

  相反,「法定假日」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雇员可享有及雇主必须提供的假期福利。根据该条例第39条,雇员可享有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该条例亦进一步就法定假日薪酬作出明确规定,以及限制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给雇员。如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必须为雇员安排放取另定假日。由此可见,法定假日的目的是为雇员提供福利,《雇佣条例》因而对此作出完善的规定。

  我刚才的简介显示「公众假期」与「法定假日」设立的背景及性质各有不同,因此不应混为一谈。

政府的法定假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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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假日的历史,可追溯至上世纪六十年代。前立法局在一九六一年制定《工业雇佣条例(有薪假期及疾病津贴)》法例,首次为法定假日立法。该法例於一九六二年四月开始实施,规定所有受雇於工业机构的工人,每年可以获得6天假期。有关法例所选定的假期,大致上与中国的传统节日有关。该法例随后於一九七四年一月起废除,有关法定假日的条文则纳入《雇佣条例》内,使《雇佣条例》涵盖的所有雇员,不论是否受雇於工业机构,一律可以享有获得法定假日。

  政府其后数次修订《雇佣条例》,法定假日的日数由一九七七年起增至10天;自一九八三年开始,则增至11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一九九七年作出决定,临时立法会并於同年通过有关法例将五一劳动节定为法定假日,自一九九九年起生效。法定假日的日数从当年开始增至现时的12天。

  由此可见,自从政府在一九六二年立例给予工人法定假日后,法定假日的数目逐步地增加。政府认为,现行《雇佣条例》已为雇员权益和福利,包括在法定假日(即每年12天)方面,提供一定的保障,并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根据我们搜集的资料,在邻近13个地区中,香港的法定假日日数排名第四,仅次於南韩(14天);马来西亚(14天)及泰国(13天)。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於二○○五年出版的一份报告,在全球65个国家中,只有17个国家的法定假日日数比香港多。西方先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丹麦、芬兰、瑞典、纽西兰等的法定假日数目都比香港少。因此,就法定假日的日数而言,香港现行的安排与邻近地区和西方先进国家相若。

  我想指出,《雇佣条例》所订立的,只是雇员依法享有及雇主必须给予的最低限度的权益和福利。我们一向鼓励雇主采纳「以雇员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和雇员协商订立较《雇佣条例》更优厚的雇佣条件,如更多的有薪假期。这样可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有助建立具竞争力的员工团队。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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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正如我刚才所述,《雇佣条例》内现行有关雇员及雇主在假期方面的的权利和责任,已相当全面,符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并已在劳资双方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政府现阶段无计划作出修订。

  在以下的时间,我会聆听各位议员的宝贵意见,然后再作回应。谢谢主席。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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