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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罐头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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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罐头食品的食用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共收到多少宗市民的投诉,指在进食罐头食品后身体不适;

(二)当局定期抽验在超级市场及小商店出售的罐头食品的工作详情;过去三年,被验出不符合食物安全规定的罐头样本数目及有关详情,以及当局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包括向有关商户发出的警告信数目;及

(三)有否评估现时商户出售水货罐头食品的情况是否普遍;鉴於这些罐头食品未必经过出产地的食品质量检验程序,当局有否抽取更多罐头样本进行化验?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过去三年,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共收到12宗进食罐头食品后身体不适的投诉。在收到投诉后,中心会向投诉人录取购买、处理及食用罐头食品的详情,抽取食物残渣及向有关销售商抽取样本作测试。经调查后,上述12宗个案均不能证实与进食罐头食品有关。

(二)为确保食物安全,中心在进口、批发和零售层面,定期抽取食物样本作化学及微生物测试。中心自二○○七年开始采取三个层面的食品监察策略,包括日常食品监察、专项食品调查及时令食品调查。食品监察计划涵盖多种类别的食品,其中包括罐头食品。

  过去三年,中心共抽取了约2,300个罐头食品样本作测试;其中约1,900个就防腐剂、染色料、兽药残余等作化学测试,另约400个样本则作微生物测试。在微生物测试方面,全部样本测试结果均属满意。在化学测试方面,其中12个罐头食品样本测试结果不满意。此12个罐头食品原产地包括中国内地、亚洲和北美洲不同国家,从中检出的化学物包括微量的兽药残余及轻微超出标准的防腐剂,在一般食用情况下并不会对健康构成影响。

  中心已即时追查该12个罐头食品的来源和分销渠道及作出公布,并发出警告信要求有关人士立即停售及回收有问题的食品。
 

(三)由於香港并没有限制商户售卖的罐头食品来源,因此我们并没有统计不经由香港代理商进口的食品(水货食品)的销售情况。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食物(包括罐头食品)必须适合供人食用,以及须符合有关食物安全及食物标准的附属法例。无论食品的进口商、批发商及零售商皆有责任确保销售的食品适宜供人食用及符合相关法例。

  中心会参考本地和海外的最新风险评估结果来决定抽取食物样本的类别、测试次数和样本数目。中心亦会经常检讨抽样工作的优先次序,并於有需要时就个别食品种类或危害进行专项食品调查。

  此外,当局现正制订的《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将会规定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向食物安全主管当局登记,同时要求食物业人士保存所有食物来源和分销的记录(食物零售商则只须保存食物供应商的相关记录),以便一旦发生食物事故时,当局可以更迅速地追溯问题食物的来源及分销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减低影响。《条例草案》并会赋予食物安全主管当局权力,在有需要时发出命令禁止进口或出售问题食物,以及发出食物回收令。有关建议措施将有助当局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一些问题食物会危害市民健康时,防止这些食物流入市面或继续售卖。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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