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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政府协助香港电影业开拓内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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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答覆:

问题:

  内地与香港于二○○三年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安排》的第一至第三阶段下的开放措施,已分别由二○○四年、二○○五年及二○○六年的一月一日开始生效。关于适用于电影业的开放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下述六项措施由实施至今各自的有关申请宗数:

  《安排》第一阶段允许在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以及把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安排》的第二阶段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而这些公司可在内地发行国产影片;《安排》的第三阶段允许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粤语版本,经批准后在广东省分别发行和放映;

(二) 上述个案当中,无经修改和经修改后分别获批的数目、遭否决的数目和有关原因,以及仍在审批的数目;及

(三) 政府现时有什么措施,协助香港的电影服务提供者应付国内种种行政关卡,并充分利用《安排》下的开放措施所提供的优惠,使更多有港资参与的影片能在内地发行和放映?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支持本地电影业界开拓市场,包括潜力庞大的内地电影市场。其中,香港与内地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自二○○四年生效以来,电影业是受惠最大的行业之一。在回答汤家骅议员的问题前,我希望解释一下香港电影业发展内地市场的两个基本情况。

  第一,特区政府并没有问题(一)及(二)要求提供的多项有关电影界在内地申请审批及发行电影的数据。协助业界开拓内地市场并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系以了解他们的需要是特区政府的既定政策,但我们没有要求业界定期汇报他们在内地的商业活动详情(包括申请电影审批或发行),以免加重对他们行政负担。此外,电影业界的一般做法,是由不同制作公司按其需要自由组合拍制电影,而这些组合在电影拍竣及发行后便会解散,因此我们无法追溯过去四年香港制作电影(港产片)和香港与内地合拍电影(合拍片)在内地审批及发行的详情。不过,我稍后会提供一些数据供议员参考。

  第二,香港电影在香港以外地方发行,必须遵照当地的审批及行政机制进行。就香港电影业在内地发展而言,特区政府与业界一直有向内地争取简化审批及行政程序,但不应亦不能要求内地更改机制迁就香港。

  现在,我回答汤议员的问题。

(一) 自《安排》第一阶段实施至今,就最多港产片和合拍片上映的广东省而言,二○○四年上映的港产片和合拍片有三十部、二○○五年有三十一部、二○○六年有二十九部,而二○○七年有四十部,比二○○四年《安排》实施以前有大幅增加。此外,根据内地国产片十大票房排行榜,二○○四年和二○○五年每年皆有七部合拍片上榜,二○○六年和二○○七年每年更有九部合拍片上榜。合拍片在二○○四至二○○七年期间,亦在不同中外影展共获一百六十六个奖项。在短短四年间,合拍片在内地发展成绩斐然,既叫好又叫座。

  至于《安排》第二阶段实施至今三年间,共有七间香港公司获批经营放映电影业务,另外有六间公司获批在内地发行国产片。

  而《安排》第三阶段实施至今两年间,从广东省戏院放映资料显示,获准上映的港产片和合拍片,超过百分之九十都是普通话与粤语版本同时发行。

(二) 《安排》为香港电影业开拓内地市场,提供多方面的优惠,但在内地上映的港产片和合拍片须遵守内地的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审查指引。如电影有过度惊吓画面;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情节;夹杂鬼怪、灵异内容;宣扬邪教或迷信等,都可能违反电影审查指引而不获审批。此外,合拍片必须遵照《安排》下对合拍片的要求,如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少于影片的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等。但如我早前解释,我们并无在内地申请电影审批的有关数据。

(三) 特区政府一直以来都透过不同途径协助香港电影业开拓内地市场。自二○○四年《安排》生效以来,电影业受惠的项目除了港产片和合拍片的进口和发行外,业界还获准以合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录音和录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和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改建及新建戏院并经营放映业务。这些优惠不但为香港电影业带来商机,亦能配合港产片和合拍片在内地的发展。特区政府会继续在《安排》下为电影业争取发展内地市场。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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