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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对政府当局就厘定法官及司法人员薪酬的新制度所作决定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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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接纳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司法人员薪常会”)关於厘定法官及司法人员薪酬的架构和机制的各项主要建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表示欢迎。

  政府当局的决定,实际上是接纳了司法机构根据梅师贤爵士的顾问研究报告书(“梅师贤报告书”)所提出的大部份建议,该报告书於二零零三年四月提交政府当局。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称:司法机构的独立地位在宪制上受《基本法》所保障,亦是香港社会的基石。他说,政府当局就有关新制度所作的决定,即由行政机关经考虑独立机构作出的建议后订定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以及立法设立固定常设拨款以支付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金,是对司法机构独立地位的重要确认。他续称,这新制度与许多司法管辖区以确认司法独立所采纳的制度一致。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注意到,政府并没有接纳或拒绝司法机构就通过立法来设定独立谘询机构作为新制度的建议。据其知悉,司法人员薪常会亦同意应在适当时候制定有关法例,而立法时间表则留待政府决定。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出,以法例为基础可增强司法人员薪酬独立谘询机构的独立性和固定性,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引进所需的法例。

  此外,政府当局亦决定,以往公务员的减薪安排,在考虑法官及司法人员今年及日后的薪酬调整时,将被永久搁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对於政府当局没有采纳司法机构有关应立法禁止削减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的建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感到失望。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理解,这项建议并非没有争议,他亦尊重相反的意见。但他强调,正如“梅师贤报告书”指出,立法禁止削减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是很多司法管辖区用以保障司法独立的普遍安排。他期望上述建议最终会为香港社会所接纳。
  
  司法机构的建议,获政府当局及司法人员薪常会慎重考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谨此致意。  

  至於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法官及司法人员薪酬调整一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知悉,政府当局将(於新制度未订立之前)采纳暂行安排;即如高层及首长级公务员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所获的薪酬调整幅度,令公务员的薪酬高於对等职级的法官及司法人员,则应调升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令他们的薪酬(以金额计算)与对等职级的公务员看齐。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知悉,此安排与司法机构於去年所持的立场一致。

  另提供以下资料,以作参照。现时法官及司法人员与公务员之间的薪酬差距如下:就薪级相等於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即区域法院法官)或以上的法官而言,他们的薪金比对等职级的公务员高出0.03%,就薪级相等於首长级薪级表第2点或以下的法官及司法人员而言,其薪金比对等职级的公务员高於6.06%至6.09%。



2008年5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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