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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修订建筑物规例以推展废物源头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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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六日)将《2008年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订)规例》刊登宪报。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说:「若立法会通过有关修订规例,由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所有新建住用楼宇及新建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份均须於每一楼层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

  发言人说:「在每一楼层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可提供足够地方摆放回收设施,有助推行自二○○五年起於全港展开的『家居废物源头分类计划』。同时,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亦可避免因废物分类回收设施不适当地设置於建筑物的升降机门廊、走廊及楼梯平台所构成的火警及卫生问题。」

  不过,这项规定并不适用於旅馆、宾馆、公寓、宿舍、集体寝室及非设计用作居住用途的楼层,例如用作会所或停车场的楼层。

  发言人说:「而一些住用楼宇或作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分,若其设计只供单一家庭使用,而又不多於三层作居住用途,亦不在这项规定内。」

  他续说:「若住用楼宇或综合用途建筑物只有一道楼梯的,或建於面积不多於500平方米的地盘上亦可获得豁免。」

  有关修订规例会参照现行强制要求新建楼宇须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既定安排,即发展商须向屋宇署,递交图则显示於每楼层设有垃圾及物料回收室的位置,经审批后方可动工。

  刊登宪报后,修订规例将於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



2008年5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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