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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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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五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73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九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1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五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康展投资有限公司、宏软科技有限公司、Liaqat Ali trading as Shaffi's Indian Restaurant (formerly known as Shaffi's Indian Resturant)、华辉物流有限公司及杨骏仕有限公司经营的益泰洋行,因分别拖欠其十九名、五名、九名、六名及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52,998.52元、236,398元、137,016.79元、84,488.52元及32,344.82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伟丰优良制品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65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华辉物流有限公司及永达建设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561.75元及28,757.8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此外,区域法院早前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邓栋良经营(罗国良前经营)的金福工程公司,因拖欠其三十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68,116.05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56元、140元及106元。



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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