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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立法加强保障买楼人士消费权益」动议辩论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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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立法加强保障买楼人士消费权益」动议辩论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多谢多位议员刚才就如何加强保障置业人士的消费权益,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就议员所提出的主要关注事项及意见,我现在作以下的总体回应。

统一「实用面积」的定义及表述方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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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统一「实用面积」的定义及表述方式方面,多位议员在发言中建议政府制订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在一手住宅物业销售说明文件中楼面面积的透明度。事实上,我们在过去数年落实了一些改善措施,包括:

(一)地产建设商会在去年四月及五月分别更新了指引,要求发展商在售楼书中突显「实用面积」的资料;并须在售楼书,以及价单上,分别列出住宅单位的「实用面积」,以及露台、平台、窗台、工作平台等设施的面积;刚才李国英议员和陈鉴林议员提出譬如墙的厚度的问题,其实现时发展商将单位外墙的墙身厚度计算入「实用面积」内的做法,跟香港测量师学会的《量度作业守则》的有关量度指引已经是一致的。

(二)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增加了对地产代理商铺以及售楼处的巡查,以加强监察地产代理,以确保他们向准买家提出准确无误的楼面面积资料;以及

(三)消费者委员会和监管局於去年七月份发出了新修订的「一手住宅物业买家须知」,提醒购买一手私人住宅物业的准买家,须留意拟购入单位的面积资料。

  我们知道现时有个别不同发展商在售楼书及价单上就单位面积方面仍然有一些不同的表述方式,并往往会将单位以及露台以外的其他面积,例如窗台、工作平台等亦一并计算入「实用面积」之内。此外,不同楼盘的售楼书及价单会交替采用「实用面积」及「销售面积」两个名词,亦都会引起公众的混淆。这与香港测量师学会於今年二月公布他们就其《量度作业守则》所进行的检讨结果,厘清「销售或实用面积」只包括单位主体面积及露台面积,不应包括其他附属地方面积,例如窗台及工作平台等,并不一致。

  我们一直认为一套统一及清晰的表述方式,有助消费者掌握有关楼面面积的资料,并且过去一直按这原则透过「同意方案」以及商会指引要求发展商提供清晰的楼面面积资料。就此,我们已经与商会完成磋商,商会会发出指引以及一份标准格式的价单范本,建议发展商采纳划一的面积表述方式,只是将单位的主体面积和露台面积计算在统一名称的「实用面积」之内,至於其他地方面积,包括窗台,是不会包括在「实用面积」之内,而是会另外逐项列出。商会会於日内发放有关指引以及价单范本。

  透过商会发出指引及标准格式的价单范本,发展商日后在售楼书以及价单上就「实用面积」以及其他的地方面积表述,将会与香港测量师学会的检讨结果完全澸合,符合公众对於划一「实用面积」定义这个诉求。

  我们已经手把将统一定义的「实用面积」表述方式纳入「同意方案」的规管范围。为此,就「同意方案」中相关条文所需的修改,我们会在谘询有关团体之后,尽快作出更新。我们的目标是在今个暑期内完成我们的工作。

  纳入规管范围之后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如果发展商日后违反「同意方案」的规定,地政总署会视乎违规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只属轻微的违规,例如提供资料不正确或者不完全,地政总署会向发展商发出警告要求更正;如果违规情况比较严重,地政总署就会可能会暂时中止或者取消预售楼花同意书,并且规定发展商必须让买家有权撤销合约,同时向他们退回全数的款项连利息,作为恢复同意书生效的条件。对於极严重的个案,地政总署可能会认为其违规情况已经足以让当局重收有关地段,或者把未出售的单位的转让转归政府所有。

  我想指出,席间有很多议员都公认测量师学会的《量度作业守则》的补编为「实用面积」定义的标准,我们以上的工作已经将该定义统一了。我希望李永达议员同意,在经过各方的努力和商讨,我们今次在「统一名称」、「统一定义」、「统一表述」方面,是有具体和明确的回应。因为已经纳入了「同意方案」里面的规管,以后所有发展商,不论规模,都要跟这个「同意方案」去做。

有关公众休憩用地/公共设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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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公共休憩用地/公共设施的资料,亦有议员提出有一些疑问。刚才议员提出现时发展商在销售说明书当中披露在私人住宅物业内需要开放给公众使用的公共休憩用地/公共设施的资料,并不足够。

  现时,地政总署在批准发展商的预售楼花申请时所签发的预售楼花同意书中,会清楚列明发展商除了须要严格遵循同意方案的规定之外,亦须在售楼书提供有关由发展商支付费用(及后由业主分担)以管理、营运及维修保养的公众休憩用地/公共设施的资料;及载有声明,表明业主须在管理费中按比例摊分有关费用。虽然如此,我们亦认为在售楼书中披露有关资料的安排,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

  我们现正联同相关团体,包括商会、消委会及监管局,共同研究如何改善表述有关资料的方式。具体来说,我们正与他们商讨细节,以便引进以下的改善措施:

  第一,在价单内加入有关须开放给公众使用的设施和地方的资料,并提示相关资料的详细内容可参考售楼书或政府的租契;

  第二,在售楼书内当眼处以中英文以及大字体披露关於由业主负责保养维修,但需开放给公众使用的设施或者地方的资料,并引入具体统一标准的表述方式;

  第三,在售楼书内加入有关公众休憩用地/公共设施的位置图,以清楚显示该设施或地方的位置及面积;

  第四,要求发展商在售楼处内增加备存政府租契及大厦公契的数目,以供准买家免费参阅。

  我们有信心可以与相关团体尽快完成商讨、达成共识,好使发展商早日落实有关新措施。

现行机制能发挥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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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李永达议员提出最近市场讯息有些混淆的问题,我想说,有个别发展商涉嫌未有跟随商会的售楼指引,未有在开售前二十四小时公布价单,而个别地产代理已进行收票,以及收受准买家单方面签署临时合约这方面的个案,有议员认为发展商的做法值得商榷。我想说,政府十分重视及关注任何涉嫌违反「同意方案」、商会指引以及地产代理监管条例指引的个案。就上述个案而言,我们已即时去信商会了解事件,并且要求商会作出深入调查。

  至於有关个别地产代理涉嫌在发展商未正式宣布开售前已经进行收票或收订、预留单位等活动,我们已经要求监管局进行调查。监管局现正就十二宗有关地产代理涉嫌在未获发展商授权下收票违反条例的个案进行一个详细的调查。

  我们认同混淆市场资讯(包括价格方面的资讯),是会影响准买家的决定。汲取这件事的教训和经验,我们正与商会探讨可行方法,以期进一步改善现行售楼的资讯发放安排,尽量避免混淆的情况发生。

  主席女士,我们认为透过「同意方案」的机制、商会指引的安排、监管局的执法工作,以及消委会的消费者教育,我们能够灵活地引入新措施,以便尽快回应市场情况以及消费者的期望。与立法规管业界的做法相比,现时的机制有在灵活性、针对性、直接适时等考虑,以及避免过份规管而可能引致的反效果,都是我们认为是较为可取的。

  此外,现行机制亦具监察效果。假如发展商违反了地政总署的预售楼花同意方案的条款,地政总署会采取相应的行动,包括向发展商提出警告,以及我刚才所讲的一些规管措施。假如发展商违反商会的指引方面,商会亦已引入机制,将个案交予包括有独立人士的监察委员会跟进,并按个案的情况决定罚则,包括公开谴责。监管局及消委会亦接受公众投诉,并会就投诉进行调查及跟进。

  我们会继续透过现行渠道加强对於置业人士的保障。不过,如果日后我们发觉现行的安排以及我将会在暑假内完成的那些改善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我们不排除采取其他更严厉的行政或者立法措施处理有关问题。

  多谢主席。



2008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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