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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为候选人提供的财政资助额及选举开支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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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五月六日制订了《2008年立法会条例(修订附表5)令》(《命令》)及《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选举)规例》(《规例》)。《命令》旨在将给予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指明的资助额由十元一票调高至十一元一票。《规例》旨在将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的选举开支限额调高百分之五。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今日(五月十四日)表示:「候选人资助计划最先在二○○四年立法会选举中推行。基於自二○○四年至今约百分之九点二的通胀,我们认为应该将指明的资助额由现时十元一票调高至十一元一票。」

  「基於调高资助额百分之十的建议,我们同时调高立法会选举开支限额,使候选人得以在更充裕的选举开支限额内进行竞选活动。但考虑到自一九九八年订明现时选举开支限额至今的人口增长只是百分之六点九,故此我们建议将地方选区选举开支限额及功能界别选举开支限额稍为调高百分之五。」

  有关建议如下:

地方选区        现时的    修订后的
            开支限额   开支限额
────        ────   ────
香港岛         $2,000,000  $2,100,000
九龙东         $1,500,000  $1,575,000
九龙西         $1,500,000  $1,575,000
新界东         $2,500,000  $2,625,000
新界西         $2,500,000  $2,625,000

功能界别        现时的    修订后的
            开支限额   开支限额
────        ────   ────
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 $100,000   $105,000
及航运交通界
(指定功能界别)

其他不超过5,000名    $160,000   $168,000
登记选民的功能界别

其他5,001名至10,000名  $320,000   $336,000
登记选民的功能界别

其他超过10,000名    $480,000   $504,000
登记选民的功能界别

  《命令》及《规例》将於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及於五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立法程序。新的财政资助额及选举开支限额将於二○○八年七月十八日起实施,以适用於二○○八年立法会选举。



2008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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