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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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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五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5,000元。

  立扬海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8654031)被控违反《条例》第7(1)及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两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裁判法院於今日进行单方聆讯,裁定被告两项罪名成立,各罚款港币7,500元,合共罚款港币15,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37,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多代企业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70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166元。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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