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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08年应课税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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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会上动议二读《2008年应课税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08年应课税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第二项条例草案」),配合刚才动议二读的《2008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第一项条例草案」),藉以落实2008-09财政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有关葡萄酒等的第二部分建议,即撤销为征税而设的牌照及许可证安排。

  第二项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应课税品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以便将现时暂时保留的相关牌照及许可证安排无限期停止执行,除非将来有关酒类饮品再需要缴税。

  撇除第一项条例草案所载述的修订,现时为保障政府收入,贸易商需要就上述酒类的入口、出口、贮存和制造申领牌照。此外,他们也需就这些酒类在香港境内的搬迁申领许可证。

  法例修订通过后,葡萄酒商不再需要为进口或出口、制造、贮存或搬迁这些货品而申请任何牌照或许可证。香港海关也不再需要为征税而就有关酒类饮品进行估值。撤销这些行政安排的建议,不仅可进一步减低葡萄酒业的经营成本,更会缩短进口和出口所需的时间,便利葡萄酒贸易及经销业务。

  我们建议保留《应课税品条例》内的相关条文,以便有关的税项仍可作为政府日后的收入来源。

  第二项条例草案涉及《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的相应修订。该条例订明,立法会进出口界功能界别的组成,包括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领有进口或出口应课税品牌照的公司。

  在撤销有关的牌照规定后,当有关酒类饮品的进出口商现有的一年期牌照届满时,他们便会失去在这个功能界别投票或登记为选民的资格。为维持现时进出口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不变,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建议在紧接第二项条例草案生效前持有进出口酒类牌照的公司,可获豁免不受新法例影响,使他们在进出口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资格可维持不变。

  我们同时向立法会提交第一及第二条例草案,以便议员通过调低税率的建议后,我们可即时撤销有关的行政安排。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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