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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禁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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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发现中区一段由私人管理但开放予公众使用的有盖高架室外行人道上贴有「严禁吸烟」的标志,但与其连接的公共高架室外行人道却没有贴上该等标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关业主根据现行哪些法律条文获授权贴上上述「严禁吸烟」的标志,以及禁止吸烟的法律规定在有关的私人管理行人道上可否执行;及

(二) 有否评估相关法律条文是否容许将公共有盖高架室外行人道定为禁止吸烟区;若评估结果显示容许这样做,政府会否将该等行人道定为禁止吸烟区;若评估结果显示,有关的禁烟规定既不能在所有有盖高架室外行人道执行,亦并非适用于所有该等行人道,政府会否考虑修订有关条例,令有关的禁烟规定可有效执行?

答覆:

主席女士:

  我现就李国宝议员的问题答覆如下:

(一)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3(1)条及附表2第1部,工作地方或公众地方的室内区域均属指定禁止吸烟区。根据该条例的定义,「室内」指 -

(甲) 有天花板或上盖的,或有充当(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天花板或上盖的封盖的;及

(乙) 除有任何窗户或门户,或任何充当窗户或门户的可关闭的开启口外,围封程度(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至少达各边总面积的50%的。

  不论是否位于私人或政府拥有的处所内,禁烟的规定同样适用。目前并无法例规定法定禁止吸烟区的管理人须在禁烟区内展示禁烟标志,处所的管理人亦可自由在其管理的处所内展示禁烟标志。属非指定禁止吸烟区的私人处所的管理人可在某些区域禁止吸烟,以便为所有使用者提供更佳的环境。我们亦鼓励这些场所管理人在指定禁止吸烟区内展示禁烟标志。

  作为例子,连接遮打大厦和怡和大厦的行人天桥,以及连接太子大厦和置地广场的行人天桥,根据以上的定义,均属室内。须注意的是,指定禁止吸烟区内是禁止吸烟的,不论该处有否展示禁烟标志,禁烟规定都同样生效。管理人如不清楚某个范围是否需遵从《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下的法定禁烟规定,可寻求卫生署控烟办公室(控烟办)的协助。

(二) 自二○○七年一月一日以来,禁烟规定已伸延至包括很多的场所。在所有指定禁止吸烟区实施禁烟规定,至今大致上一直顺利成功推行。自二○○七年一月一日以来,控烟办就违例吸烟事宜,在天桥室内范围发出了两张告票;整体来说,控烟办总共发出了5,494张告票予违法吸烟者。这方面的成功有赖市民(包括吸烟人士及非吸烟人士)对新法例的支持,这个成果是经社会多年来讨论及公众教育才能取得的。现时指定禁止吸烟区的涵盖范围,是经详细深入讨论后划定的,并得到市民及立法会议员广泛支持。

  鉴于对《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的修订生效至今只一年多,我们认为审慎的做法是先行更全面评估禁烟措施的整体成效,然后才评估进一步扩大禁烟区范围的需要和好处。政府当局现正与立法会就吸烟罪行订立定额罚款制度进行有关工作。当这个新措施推行后,禁烟规定的阻吓力便可加强。此外,我们会继续通过多项相辅相成的措施,包括执法、宣传、教育和鼓励戒烟等,以加强整套禁烟措施的成效。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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