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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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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星期五(五月九日)在政府宪报刊登行政长官根据《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4条而作出的《2008年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修订令》)。

  根据《修订令》,《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令》(第512章附属法例A)下列明缔约国家和地区的附表会加入乌克兰,以便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乌克兰相互实施《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公约》)。中央人民政府在二○○八年三月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接纳乌克兰加入《公约》。

  劳工及福利局发言人表示,《公约》提供有效的国际机制,确保在侵犯管养权的情况下,不恰当地由惯常居住的地方被迁移至另一个缔约国家的儿童,可尽速送返本国。目前《公约》适用於八十个国家。

  根据《公约》的要求,《修订令》将於二○○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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