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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董事及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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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董事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五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25,000元。

  港福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郎田日本料理信和店(商业登记号码:36814760)董事卢家辉及卢家文,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各承认13项控罪,第1项控罪各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各被罚款港币36,000元。两人合共被罚款港币72,000元。

  俊胜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6945686)董事周锦鹖及程顺霞,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各没有为其两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各承认2项控罪,两项控罪分别被罚款8,000元及4,000,各被罚款港币12,000元。两名被告合共被罚款港币24,000元。

  迪生时装控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4193259)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3月至7月、4月至8月及2月至6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3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5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29,000元 。

  另外,积金局亦代三十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港币6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通(码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顶雪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及永祥运输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316.62元、10,000元及5,419.1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乐苗国际幼稚园及华辉物流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369.5元及12,678.7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06元、150元、76元、120元及76元。



2008年5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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