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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调整环保费用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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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日)刊登宪报,建议调整现时根据《噪音管制条例》及《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规例》所征收的费用。

  政府发言人说:「有关收费调整是根据『用者自付』原则,以达致收回提供服务全数成本的目标。」

  调整费用的修订规例今日刊宪后,将於下星期三(五月七日)提交立法会。建议的新收费将於七月一日生效。

  根据《噪音管制条例》所收取的费用是作为处理申请与管制建筑噪音和使用高噪音建筑设备有关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和噪音标签之用。

  有关的申请费用载列於《噪音管制(一般)规例》、《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及《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规例》。

  根据《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规例》的收费则是作为使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接收设施,以处理来自可在海域航行的船舶的污染废物,例如液体油类废物及油类淤渣之用。

  发言人表示,《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规例》订明的收费,只收回缴付与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承办商的部分变动经营成本,政府仍须承担有关服务的全数固定经营成本及建设成本。

  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的相关规例及《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规例》所收取的费用曾分别於二○○六年一月及三月作出调整。

  发言人说,有关收费会在未来数年分阶段作出调整,逐步达致收回全部开支,以避免一次过大幅加费。

  「政府调整收费时已考虑环保署藉提高效率而节省的开支。该署会继续采取必需的措施控制成本。」



2008年5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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