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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拖欠强积金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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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千石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积金局)经小额钱债审裁处及各级法庭向雇主追讨拖欠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供款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的金额;

(二) 是否知悉上述个案当中,获判申索得直但有关雇主没有按法庭判决支付欠款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的款项,以及最后成功讨回欠款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的金额,并按所采用的各项执行判决的方式(包括房产押记令、第三债务人命令、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和清盘等)列出分项数字;以及积金局每年处理该等个案的行政费用和涉及的员工职系类别及人数;及

(三) 当局有什么新措施进一步改善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情况?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过去三年,积金局经小额钱债审裁处及各级法院向雇主追讨强积金欠款的个案,由2005/06年开始计算按年分别为997、1127及1227宗,所涉及的款项分别约为三千六百多万元、六千二百多万元及七千一百多万元。 

(二) 上述个案均获判申索得直,而当中雇主没有按法院判令支付全部或部分欠款的个案按年分别为510、553及260宗,所涉及的款项分别约为一千一百多万元、一千六百多万元及五百多万元。

  就雇主没有按判令支付款项的个案,积金局采取的执行判令方式包括申请执达主任查封雇主资产、申请第三债务人的命令(即扣款令)以冻结雇主银行户口、申请押记令以取得出售雇主资产所得的款项,以及申请清盘。

  过去三年,积金局申请执达主任查封雇主资产的个案数目为320、301及400宗,而当中成功讨回款项的个案按年分别为102、84及88宗。积金局于过去三年申请扣款令的个案数目为126、165及169宗,而当中成功讨回款项的个案按年分别为33、35及41宗。积金局一年前开始采用押记令执行判令,过去一年申请押记令的个案数目有5宗,而当中成功讨回款项的个案有1宗。至于申请清盘,过去三年积金局并没有正式申请雇主清盘的个案,但曾就3宗个案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偿债书)」,表明若雇主未能在偿债书订定的限期内偿还欠债,便会正式申请清盘。当中一个个案的雇主在偿债书发出后已偿还所有欠款,至于另外两个个案的有关雇主同时已被第三者清盘,积金局已就清盘个案分别提交债权证明,代雇员提出索偿。积金局并没有统计以不同执行判令方式成功讨回款项的总数及分项数字。

  以上有关的数据已以列表方式载于附件供议员参考。

  积金局现时有由约200名不同职系及职级人员(包括督察、主任及行政助理)组成的专责队伍,负责追讨强积金欠款及相关的工作,包括向那些没有按法院判决支付欠款的雇主申请执行判令。

(三) 积金局一直致力打击雇主的违规行为,并透过不同措施,以提高执法力度及成效。在本年一月获通过的《2008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及现正由立法会审议的《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中,我们提出一系列的修例建议,加强积金局的执法行动,特别是加重有关违规行为的罚则,以及加快处理拖欠供款个案,这些建议包括:

(i) 加强积金局就执法行动要求雇主和其他人士提交资料的权力;
(ii) 取消结算期以加快追讨拖欠供款;
(iii) 提高雇主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最高刑罚至罚款350,000元及监禁三年;
(iv) 对于已扣除工资但没有支付强制性供款的雇主,进一步提高最高刑罚至罚款450,000元及监禁四年;
(v) 向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雇主施加支付供款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最高刑罚是罚款350,000元及监禁三年;
(vi) 提高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雇主的最高刑罚至罚款350,000元及监禁三年;
(vii) 赋权积金局就没有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个案追讨过去的拖欠供款; 
(viii) 赋权法院发出命令,指令雇主就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或没有支付强制性供款和供款附加费作出纠正;
(ix) 把没有遵守法庭命令列作罪行,违例的雇主可被判的最高刑罚是罚款350,000元及监禁三年,以及就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处以每日罚款500元;
(x)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4条,公司的有关管控人员所需负上的刑事责任将伸延至包括有关公司没有遵守法庭命令的罪行。有关人员最高可被判罚款350,000元及监禁三年,以及就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处以每日罚款500元;以及
(xi) 把雇主向雇员提供虚假薪金纪录列为罪行,违例者的最高刑罚是首次定罪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一年,其后每次定罪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另外,积金局已增加资源及人手,提高处理欠款个案的效率。积金局会继续按实际运作经验,不时检讨和改善各项措施,以加强执法成效,使雇员的利益得到更佳保障。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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