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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八题:死因裁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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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唐英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下列有关死因裁判法庭的资料

(i)关於须呈报的死亡个案

须呈报的死亡个案         个案数字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总数

病理学家
未能确定死因

死因裁判官
发出尸体剖验命令

死因裁判官
批准免将尸体剖验

死者家属申请
豁免尸体剖验

死因裁判官
决定调查死因

就死因开庭研讯

非官方人士
申请展开死因研讯

律政司司长
申请展开死因研讯

(ii)关於无须呈报的死亡个案

无须呈报的死亡个案       个案数字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死因裁判官发出
尸体剖验命令

死者家属申请
豁免尸体剖验

就死因开庭研讯

非官方人士申请
展开死因研讯

律政司司长申请
展开死因研讯

(二)死因裁判官在决定应否展开死因研讯及发出尸体剖验命令时所考虑的因素?

答覆:

主席女士:

  议员的提问涉及死因裁判法庭的案件数字及运作。经谘询司法机构后,现答覆如下:

(一)有关死因裁判法庭的资料如下

(i)关於须呈报的死亡个案

须呈报的          个案数字
死亡个案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总数        9,506    9,025   9,422

病理学家未能
确定死因(注)   --     --   --

死因裁判官发出
尸体剖验命令    3,951    3,437   3,793

死因裁判官批准
免将尸体剖验    5,555    5,588   5,629

死者家属申请
豁免尸体剖验(注) --     --   --

死因裁判官决定
调查死因      1,351    1,061   767

就死因开庭研讯   189     210    185

非官方人士申请
展开死因研讯(注) --    --    --

律政司司长申请
展开死因研讯(注) --    --    --

注:司法机构未有备存关於「病理学家未能确定死因」、「死者家属申请豁免尸体剖验」、「非官方人士申请展开死因研讯」和「律政司司长申请展开死因研讯」的统计数字。

(ii)关於无须呈报的死亡个案

  死因裁判法院通常只会处理依据《死因裁判官条例》(香港法例第504章)第4条的「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因此,司法机构并未有存备有关「无须呈报的死亡个案」的统计数字。

(二)死因裁判官在决定是否展开死因研讯或发出尸体剖验命令时,是依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14条和第6条的适用条文,就该死亡个案的一切相关事实所作出的司法裁定。因此,每个决定所考虑的因素和引用的法律条文都是取决於案件的个别情况。

  《死因裁判官条例》第14条有提及死因裁判官可以进行研讯的情况,如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在可疑情况下死亡或任何人的尸体在香港被发现或被运入香港等。《死因裁判官条例》第15条,更列明「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的个案」,死因裁判官必须进行死因研讯。所以上述提及的有关情况是死因裁判官决定是否展开死因研讯的重要考虑因素。

  至於尸体剖验命令的发出,主要是?了找出死亡的原因以及与死亡有关的情况。死因裁判官一般是会考虑病理学家、法医和医生的专业意见、死者的病历、死亡的经过、警方初步调查的结果、遗体外部的检验结果等等,以决定是否需要发出尸体剖验命令。

  以上所列各项,是死因裁判官一般会考虑的因素。死因裁判官的裁定是一项司法裁定,他在每一个须要作出司法裁定的个案所考虑的因素,都可能有所不同。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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