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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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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就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有薪假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目前有多少名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按其聘用条款未能享有法定假日以外的有薪公众假期,并按政府部门列出有关的分项人数?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目的是为政策局局长、部门首长或办公室主管(以下简称部门首长)提供灵活方式,以定期合约形式,在公务员编制以外聘请人手,以应付季节性、有时限或非全职,或受市场波动影响、服务模式正在检讨或有可能改变(例如透过外判方式提供服务)的服务需求。部门首长可自行决定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聘用条件,惟须遵守两项指导原则,即其聘用条件不应逊於《雇佣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不应高於适用於职级或职责相若的公务员的聘用条款和条件。

  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享有《雇佣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包括有薪法定假日。部门首长也可因应管理需要和运作情况,例如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所服务单位不办公时,酌情容许这类人员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公众假期放假及支薪。

  虽然公务员事务局没有参与部门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事宜,也没有在中央备存个别部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聘用条款的详细资料,但是我们已特别向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下聘用最多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八个局/部门(包括屋宇署、徖生署、教育局、机电工程署、食物环境徖生署、香港邮政、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社会福利署)搜集有关资料。截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这些局/部门雇用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共占该类人员总数约百分之六十五。根据所得资料,这些局/部门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当中,约百分之七十的聘用条款注明享有法定假日以外的有薪公众假期,其余约百分之三十(或约三千三百人)则没有。在后者当中,实际上约半数可视乎运作需要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公众假期获准放取有薪假期,详见附件。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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