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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销规避器件及提供规避服务条文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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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署提醒蒥民,《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中有关经销规避器件及提供规避服务的条文今日(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为加强保护版权作品的科技措施,政府已引入新条文,对经销规避器件及提供规避服务作商业用途的人士施加民事及刑事责任。根据《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任何人士如进行以下活动,可能要负上民事及刑事责任:

* 制作规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输入或输出规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经销(包括出售、出租、在贸易或业务过程中公开陈列或分发)规避器件
* 提供商业性质的规避服务,令顾客能规避用以保护版权作品的科技措施

  触犯上述罪行的人士,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0及监禁4年。此外,版权拥有人亦可向有关人士提出民事索偿。

  修订条例中今日同时生效的条文尚有:

* 电影及声音纪录的新租赁权
* 表演者的新精神及租赁权利

  《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的详细内容和有关反规避条文的常见问题,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www.ipd.gov.hk。



2008年4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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