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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3项分别适用於「合资格申请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的全日制学生」、「合资格申请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全日制学生」及「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及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不包括的学生」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贷款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每项贷款计划由1998年至今每年:
(i)收到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中与1.5%风险调整系数相关的款额是多少;
(ii)收到贷款人在学期间缴付及在完成/停止学业后缴付的利息总额分别为何;
(二)部分个案成为坏帐的原因,并按坏帐原因列出每项贷款计划由1998年至今的坏帐个案的分项数字;每项贷款计划由1998年至今分别有多少宗拖欠还款多於15、20及25期的个案;
(三)贷款人拖欠还款须缴交什么额外费用;请列出每项费用的名称、金额及有关的计算方法;每项贷款计划由1998年至今每年就拖欠还款个案征收的额外费用总额有多少;及
(四)鉴於大部分贷款人均按时还款,政府会否取消各贷款计划按风险调整系数征收利息的做法;若会,何时落实;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在「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适用於合资格申请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的全日制学生)」(计划一)、「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适用於合资格申请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全日制学生)」(计划二)及「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适用於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及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不包括的学生)」(计划三)下发放的贷款,毋须入息审查或任何抵押,年息以无所损益及收回全部成本的基础计算,现时为4.382厘,当中已包括有关风险调整系数。贷款人在修业期满后十年内分40期偿还。由2002/03至2007/08学年(注一),上述计划每年还款帐户的未偿还本金总额和利息收入见表一。
由1998/99至2007/08学年,在三项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每年由风险调整系数所衍生的利息收入载於附件一。
在三项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贷款人均毋须於在学期间缴付利息。在学期间计算的利息,贷款人会在完成课程后,连同分期利息一并缴付。由2002/03至2007/08学年(注一),有关利息收入见表二。
(二)学生资助办事处在下述情况下会考虑就学生贷款作出撇帐:
(i)如贷款人已去世,基於恩恤理由考虑作出撇帐;
(ii)使用各种方法后也无法联络贷款人及其弥偿人,并证实有关贷款无法追讨;或
(iii)律政司建议作出撇帐。
由1998/99至2007/08学年,在三项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基於上述原因而撇帐的个案数目载於附件二。
由2002/03至2007/08学年(注一),在三项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拖欠季度还款达15至19期、20至24期及25期或以上的累计个案数目见表三。
(三)在统计上,学资处把连续两季或以上逾期没有还款的个案归类为拖欠还款个案,但因不同原因(包括经济困难、继续求学或患病而无法偿还贷款)而获批准延期还款者则不计算在内。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的贷款人如未能在还款到期日前缴付季度分期还款,他们除须清缴逾期的欠款外,还须按各发钞银行的平均最优惠利率缴付逾期利息。此外,学资处现正检讨应否和如何根据贷款人所签立的承诺书,收取因追讨欠款而引致的开支及行政费用。
由2002/03至2007/08学年(注一),在三项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每年所收取的逾期利息总额见表四。
(四)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是以无所损益及收回全部成本的基础运作。向贷款人征收风险调整系数衍生的利息,目的是弥补政府在无抵押借贷的情况下,因未能收回贷款及利息而引致的损失。我们正密切监察风险调整系数所收取的利息是否足以抵销相关的拖欠贷款,并会因应拖欠的情况,考虑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注一:学生资助办事处由2002/03学年开始统计有关资料,故未能提供该年以前的资料。
完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