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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2008年拨款条例草案》修正案总目122分目103(香港警务处「酬金及特别服务」)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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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8年拨款条例草案》修正案总目122分目103(香港警务处「酬金及特别服务」分目)的致辞全文:

主席:

  涂谨申议员就《2008年拨款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建议全数删除总目122分目103(即香港警务处「酬金及特别服务」分目)的8,000万元开支预算。当局反对该修正案。

  刚才两位发言的议员,涂谨申议员及梁国雄议员都提及政治部,梁议员更直接地问我,现在还有没有政治部呢?而涂议员就说这8,000万元是以前政治部的开支。其实我真的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为何涂议员连我不知道的事情也知道,说这8,000万元就是政治部的开支。但有一点我可以庄严地在这议会里清楚指出,这分目下的开支绝不涉及政治用途。

  刚才涂议员也提到滥用这个分目的事情,并举出一个例子,指称以前有某位警务处处长怎样滥用这个分目的款项,有关事件我真的不知道。事实上,为确保公帑运用得宜,当局就警务处的「酬金及特别服务」分目设有一套很严谨的审批及监察制度。在内部监察方面,警队就分目103制定了详细的批核及监管程序,包括由指定的高级人员审批每项支出,并不时突击检查该分目的开支细节。警队核数科亦会按年审查分目103的开支。除此之外,审计署高级人员会根据《核数条例》独立审核分目103的帐目。这些措施均能确保各有关人员严格遵照政府的财务及会计规例行事。

  刚才涂议员也提及,如果不涉及政治活动,为何不能让议员知道呢?其实是否披露「酬金及特别服务」分目下的详细开支资料,跟我们对议员的信任是两码子的事,我认为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当局是有责任保护和妥善处理机密资料。只有在运作上有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适当地披露有关资料。

  分目103的拨款,涉及警队的机密行动,例如打击恐怖活动、严重罪案及毒品罪行等事宜。基於资料的敏感性质,我们有需要把可接触这些资料的人士减至最低。刚才涂议员指一些较大或较小的数目,即使披露一、两个也没有什么所谓。但问题是如果我们每年也公开有关的数目,而年年都是这样,处理三百、五百宗,则外间便会知道我们的执法能力达到什么程度,就只能处理五百宗个案而矣。故此,我们觉得保护这些机密资料是有需要的。

  我们明白议员希望提高分目103下的开支的透明度,从而加强监察。与此同时,基於行动的机密性质,我们必须小心确保例如公开这类行动的开支资料,并不会因此让犯罪分子透过分析有关开支的分配和趋势,知道警方的行动策略,从而逃避法律责任,甚至危害前线警务人员以至向警方提供情报的线人的安全。因此,我们必须在维持透明度和问责性,以及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之间求取一个合适的平衡。

  为提高分目103下的开支的透明度,当局在不影响警队的执法能力下,已在近年就该分目的拨款用途披露相关的统计数字,例如公告悬红赏金的个案总数和总金额,以及支付赏金的总次数等。此外,在2006年八月制订的《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明确订定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准则,及设立独立的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负责监察执法机关遵守条例下有关规定的情况。专员每年须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罗列与执法部门的秘密行动相关的多项统计资料,例如秘密行动的授权次数、授权时限及所涉及的罪行类别等。行政长官会按条例的规定安排将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览。专员的首份周年报告涵盖由条例生效日起至2006年十二月底期间《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实施情况,该报告已於2007年十月提交立法会省览,其后保安事务委员会亦曾多次讨论该报告。透过各项公开资料措施,有关执法机构所进行的特别行动的透明度已经大为提高。

  分目103下的开支,对於警方调查、侦察及防止罪案的工作极为重要,而当局亦一直力求在维持机密行动的透明度及问责性之间,与及警队有效执法两方面,取得适当平衡。涂议员的修正案若得到通过,将会严重妨碍警队维护法纪的工作,从而对於香港的治安和保安构成严重影响。因此,我恳请各位议员,反对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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