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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专上学生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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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森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专上学生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学年按该等资助计划批出助学金的个案当中,金额低于2万元的个案的数目和百分比分别为何,以及这些个案平均获批的贷款金额;

(二)过去10年,每个资助计划每年收到的利息收入;

(三)部分个案成为坏帐的原因;请按坏帐原因列出每个资助计划在过去10年坏帐个案的分项数字;以及每个资助计划在过去10年分别有多少宗拖欠还款多于5、10及15期的个案;

(四)贷款人拖欠还款须缴交什么额外费用;请列出每项费用的名称、金额及计算方法;以及每个资助计划在过去10年每年就拖欠还款个案征收的额外费用总额有多少;及

(五)会否将现时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下的低息贷款改为免息贷款;以及会否增加给予只符合资格申请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学生(尤其是副学士学生)的直接资助或向他们提供免息贷款,以应付生活开支;若会,何时落实;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在「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于本学年(截至2008年1月31日)获发放助学金额不多于2万元的个案数目、这些个案占所有个案的百分比,以及这些个案平均获发的贷款金额见表一。

(二)在「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发放的贷款,年息2.5厘,贷款人在修业期满后五年内分20期偿还。由2002/03至2007/08学年(注二),在两项计划下每年还款帐户的未偿还本金总额和利息收入见表二。

(三)学生资助办事处会在下述情况下考虑就学生贷款作出撇帐:
(i)如贷款人已去世,基于恩恤理由考虑作出撇帐;
(ii)使用各种方法后也无法联络贷款人及其弥偿人,并证实有关贷款无法追讨;或
(iii)律政司建议作出撇帐。

  由1998/99至2007/08学年,在「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基于上述原因而撇帐的个案数目载于附件。

  由2002/03至2007/08学年(注二),在「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拖欠季度还款达5至9期、10至14期及15期或以上的累计个案数目见表三。

(四)在统计上,学资处把连续两季或以上逾期没有还款的个案归类为拖欠还款个案,但因不同原因(包括经济困难、继续求学或患病而无法偿还贷款)而获批准延期还款者则不计算在内。「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贷款人如未能在还款到期日前缴付季度分期还款,他们除须清缴逾期的欠款外,还须缴付百分之五的附加费。此外,学资处现正检讨应否和如何根据贷款人所签立的承诺书,收取因追讨欠款而引致的开支及行政费用。

  由2002/03至2007/08学年(注二),在「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每年所收取的附加费总额见表四。

(五)前核数署于1985年发表的调查报告指出,为使政府的资源能更有效地运用,「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前称「本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应向贷款人收取利息。政府随后于1987/88学年开始向贷款人收取2.5厘的利息。

  在「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及「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发放的贷款在贷款人修业期间并不计算利息。因此,实际的利率视乎修业期和还款期而定。假设贷款人修业期为3年,每年获批同一金额的贷款,分5年摊还,其实际年利率只为1.4厘,属合理水平。基于上述有关征收利息的背景和考虑,我们无意把有关贷款改为免息贷款。

  我们在刚公布的「专上教育界别第二阶段检讨报告」中,已提出进一步改善「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建议,包括向合资格学生提供经入息审查的低息贷款,以协助他们应付生活开支。一俟立法会财务委员会通过后,我们即会尽快实施有关建议。

注一:由2006/07学年开始,「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资助均以助学金形式发放。

注二:学生资助办事处由2002/03学年开始统计有关资料,故未能提供该年以前的资料。

注三:有关数字为「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学生资助计划」合共的还款帐户的未偿还本金总额和合共收取的利息。学生资助办事处并未就有关计划备存分项数字。

注四:所提供的数字为「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和「学生资助计划」合共收取的附加费。学生资助办事处并未就有关计划收取的附加费备存分项数字。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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