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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对涉嫌酒后驾驶的司机进行呼气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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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年一月十五日,警务人员处理一宗涉及一辆由休班警务人员驾驶的私家车的交通意外时,容许该名司机留在车厢内和饮用大量清水,并且看似故意拖延时间,以致在到场后接近一小时才为该名司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由於该司机被验出体内的酒精浓度略低於法定限度,因而只被警诫了事。报道又发现,就警务人员由抵达交通意外的现场至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所需的时间而言,这宗意外和另一宗意外有很大差距。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收到处理该宗交通意外的警务人员的报告,表示延误了为该名司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若有,报告的详情为何;

(二)有否跟进及调查警务人员处理这次酒精呼气测试的手法;若有,有关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三年,警务人员在交通意外现场为司机进行的酒精呼气测试当中,验出司机体内酒精浓度未有超逾法定限度的个案数字和百分比;及

(四)过去三年,警务人员有否接纳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机延迟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的要求,或容许他们在测试前饮用大量清水;若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根据警方处理交通意外的程序,最先到达现场的警员,当找出肇事的车辆及司机后,如有人受伤,警员会首先处理或协助处理伤者;警员并应视乎意外发生的地点及当时的交通情况,先处理交通情况或指挥交通,以协助疏导现场交通及保障其他驶经现场车辆的安全,同时让紧急车辆能尽快抵达现场。在情况许可下,警员会要求司机尽快进行呼气测试。

  就本年一月十五日发生的一宗涉及一辆由休班警务人员驾驶的私家车的交通意外,警方已就此个案的处理程序作出调查。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最先到达现场的警员,已按程序先找寻肇事的车辆及司机,以及确定是否有人受伤。同时,因为意外发生在高速公路,因此需要即时处理现场交通情况。有关警员也要求派遣其他警员到场协助。由最先到达现场的警员至有警员为该名司机完成检查呼气测试的时间相隔三十六分钟,与警方一般纪录显示大部分交通意外有关程序的平均所需时间(即25至45分钟)相若。事件中并未有证据显示有不合理之延误。

(三)在二○○五、二○○六及二○○七年,警务人员在交通意外现场为司机进行检查呼气测试当中,分别有四万二千七百二十四(96%)、四万二千九百三十一(94%)及四万二千八百六十九(94%)名司机被验出体内酒精浓度未有超过法定限度。

(四)根据警方处理交通意外的程序,警员会在顾及是否需要协助照顾伤者及处理意外地点现场的交通情况的大前题下,要求司机尽快进行呼气测试。除因健康理由外,一般都不会接纳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机延迟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的要求。反之,警员会视乎情况根据现行法例警告司机,如没有合理理由而未能因应警员要求提供呼气样本,司机可能会受到检控。

  另一方面,现行法例并无特别条文授权警方禁止被拘留或接受酒精呼气测试人士饮用食水。据警方了解,现时并无研究结论指出於进行呼气测试前饮用大量食水会对测试结果有明显的影响。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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