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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私人屋苑按居民需要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或内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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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私人屋苑计划安装向各住户播放屋苑通告和饮食娱乐等资讯的电视广播系统,而有关系统和服务的营运开支则由电视广告收入支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有关当局:

(一)去年收到多少宗由上述系统的营办商提出的豁免领取电视服务牌照的申请;

(二)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的主要考虑因素;及

(三)会否考虑放宽有关审批准则,以利便居民透过这类系统获得更多资讯;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据《广播条例》(条例)(第562章)附表3第7条,在私人屋苑范围内透过闭路电视系统向住户提供屋苑内部或保安资讯并不属於条例下的「电视节目服务」,提供这类服务无须申领广播牌照。

  然而,若该服务除了提供内部或保安资讯外亦提供其他节目或广告,则有关服务须根据条例申领「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过去一年,广播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即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并没有收到上述的牌照申请。

(二)广播事务管理局审批牌照申请时,会根据申请机构在财政、技术、节目服务及管理方面等因素作出考虑。

(三)现时条例的发牌及豁免条文已经容许私人屋苑按居民的需要提供不同种类的电视节目服务或内部资讯。然而,我们会不时检讨条例的运作,配合社会及市民的需要。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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