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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向准物业买家披露须在私人发展项目内提供公众设施以供公众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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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关于地产发展商和地产代理就发展项目内部分设施须根据有关的地契或「拨出私有地方供公众使用的契约」(「公用契约」)开放予公众使用,向物业准买家作出披露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曾有一些售楼说明书和地产代理向物业准买家提供的物业资料,把设于平台的住客会所及公众休憩用地描述为「住客专用会所连平台花园」,亦有售楼说明书列明「业主须负责维修及保养政府批地特别条款26(a)项所列之各项目」,然而却没有提供有关条款的内容,政府及地产代理监管局有否留意到上述情况;

(二) 政府有否研究上述的售楼说明书和物业资料是否误导了消费者,使他们把发展项目内的公众休憩用地误以为是住客专用,以及它们有否列明业主须履行的责任;

(三) 可否详细列出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规定发展商须在售楼说明书内提供的资料,当中有否包括根据地契或公用契约须开放予公众使用的设施(例如休憩用地)的范围和开放条件,以及业主的相关责任;若没有包括,政府会否修订有关规定,以便准买家可从售楼说明书获得有关资料;及

(四) 是否知悉,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就售楼说明书向其会员发出的指引中,有否包括第(三)项所述的资料;若否,会否要求该商会修订有关指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商会」)向发展商发出有关未建成住宅楼宇销售说明书的作业指引(「指引」)的规定,发展商须在售楼书中提供指定的楼宇资料(包括政府租契主要条款),而有关资料在售楼书交付印制时必须准确无误。此外,现时地政总署在批准发展商的预售楼花申请时所签发的预售楼花同意书中,会清楚列明发展商除了须严格遵循同意方案的规定外,亦须在售楼书提供有关由发展商支付费用(及后由业主分担)以管理、营运及维修保养的公众设施或公众休憩用地的资料;及载有声明,表明业主须在管理费中按比例摊分有关费用。

  我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 发展商有责任确保售楼书载列的所有资料准确无误。若售楼书载有任何失实、具误导性、甚至虚假的资料,发展商有可能因此负上法律责任。另外,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已发出执业指引,要求地产代理必须发放准确的物业资料予准买家。倘发现地产代理违反执业指引或发放不实及具误导性的资料,监管局可根据《地产代理条例》对有关地产代理作出纪律惩处,甚至撤销其牌照。我们最近接获意见及投诉,指发展商在个别项目的售楼书中未有清楚载列政府租契的主要条款。我们已就有关个案作出跟进。

(二)及(三) 正如上文所述,同意方案规定发展商须在售楼书载列政府租契的主要条款(包括地段编号、批租期、地段的用途限制及对购买楼花人士的一般法律权利会构成限制的繁杂租契条款)及其他指定的资料,包括发展项目的一般描述;预期管理公司的身分(如已知悉);承建商及认可人士的姓名;载有发展项目附近重要设施或特征的位置图;载有发展项目内的公用设施的布局图;公共契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公用地方的定义、委托管理公司的条件、订定管理费的基础、管理费的按金);楼宇的预计落成日期;标准楼层的详细图则;单位面积表;装置及粉饰的详细资料;泊车位的位置、数目及面积;售楼书的印刷日期;交付单位予业主后的杂项收费;业主须负责的任何斜坡维修责任;缴付临时订金的提示;及取消买卖协议时会被没收的款额。

  另外,现时地政总署在批准发展商的预售楼花申请时所签发的预售楼花同意书中,亦会清楚列明发展商须在售楼书提供有关由发展商支付费用(及后由业主分担)以管理、营运及维修保养的公众设施或公众休憩用地的资料;及载有声明,表明业主须在管理费中按比例摊分有关费用。

  因应我们接获的相关个案,以及公众就私人住宅项目提供公共设施及公众休憩用地的关注,我们会联同各相关团体(包括商会、消费者委员会及监管局),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发展商在售楼书中披露政府租契主要条款,尤其是由业主负责保养维修费用但须开放给公众使用的地方的资料。

(四) 商会指引已要求发展商须在售楼书中提供指定的楼宇资料(包括政府租契主要条款);当中包括列明须由业主在租契指明的地方兴建及维修任何设施的责任。商会亦已要求发展商在售楼书使用较大或不同颜色的字体,以突显业主须负责维修保养公共设施的责任的相关条文。当然,准买家亦可参阅政府租契及公共契约,以便了解相关条款的详细资料。商会已发出指引,要求发展商必须在售楼处备有一份政府租契及公共契约,以供准买家免费参阅。

  此外,商会亦已要求发展商须委任独立的审计师,证明及核实其销售安排及售楼书所提供的资料已符合商会指引所载的规定,并须向商会提交有关的审计报告。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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