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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辅助医疗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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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是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物理治疗师及放射技师的注册及纪律监管的法律依据。该条例订明,辅助医疗业管理局主席由行政长官委任,但没有规定不可由各辅助医疗业的成员出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辅助医疗业管理局成立二十多年来,政府有否定期检讨该局的运作,以及有否考虑为上述五个辅助医疗专业各自成立管理局;若没有考虑,原因为何;及

(二)会否修改上述条例,以清楚订明该局的主席须由上述专业的成员出任;若会,有关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我们一直有与各医疗专业(包括辅助医疗业管理局所规管的五个专业)就现行的规管制度及各专业所关心的事项交流意见。

  辅助医疗业管理局於一九八一年成立时,各专业在香港的发展处於起步阶段,因此政府参考了海外经验,成立一个跨专业的平台,让不同专业在规管发展上互相借镜。按现时的安排,辅助医疗业管理局负责协调及监督辖下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在涉及五个专业中的两个或以上专业的事情上,提供适当的意见及协助。而每一个专业的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其专业的注册和纪律工作,以及推进业内人士在专业实务及专业操守方面的水平。这个安排有助确保各辅助医疗专业在服务市民时能有一贯性,并可充分沟通和配合。目前,辅助医疗业管理局及其辖下五个管理委员会运作顺畅,政府暂时没有计划为五个辅助医疗专业各自成立管理局。

  辅助医疗业管理局成立二十多年来,五个有关专业的发展渐趋成熟,得到香港社会的认同。与此同时,也有其他辅助医疗专业表示希望被纳入法定规管架构之内。为鼓励各个辅助医疗专业在专业自主的前提下发挥专长,进一步改善香港的基层医疗及康复服务,配合医疗改革的方向,我们计划在下一届立法会任期内检讨辅助医疗业管理局的架构、组成及运作模式等。

(二)在专业自主与适当的业外参与并行的原则下,按现行的法例,辅助医疗业管理局主席一职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或其他界别人员出任。辅助医疗业管理局主席是以个人身分获得委任,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人选的能力、专长、经验、诚信和对公众服务的承担。人选的专业背景可以是考虑因素之一,但委任的决定经考虑全面的因素后作出。现时,政府并无计划修例硬性规定主席人选的专业背景。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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