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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说明条例》六条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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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下列规例,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

(a)《商品说明(提供天然翡翠的资料)令》
(b)《商品说明(提供钻石的资料)令》
(c)《商品说明(提供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
(d)《2008年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修订)令》
(e)《2008年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修订)令》
(f)《2008年商品说明(白金的定义)(修订)规例》

  上述六条规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4条以及第33条订立。该条例是保障消费者的主要法例,防止不诚实的商户对消费者作出虚假的商品说明和失实陈述。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我们打算规定零售商在出售天然翡翠、钻石、黄金、白金及五类电子产品时,须发出发票或收据,载列指明资料。」

  发言人说:「此外,我们亦打算规定出售天然翡翠和钻石的零售商须在供应地点显眼位置展示指定告示,列明『天然翡翠』和『钻石』的定义,以及供应人须在供应该货品时发出详细的发票或收据的责任。另外,为避免零售商把白色黄金讹称为白金,我们建议修订『white gold』和『platinum』的中文译名。我们已征询业界的意见,他们普遍对建议表示支持。」

  有关规例会在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并会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08年4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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