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规定被判罚款
***************

  经营创丰潮州粉面茶餐厅的郭少玲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年假薪酬、法定假日及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一万二千五百元。

  该名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年假薪酬给该名雇员,同时亦没有给予该名雇员放取三天法定假日及支付另外三天法定假日薪酬予该雇员,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41D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此外,根据《雇佣条例》第39条规定,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于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

  另一方面,根据《雇佣条例》第40条,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于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雇员。

  雇主如违反上述法定假日或假日薪酬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或法定权益受损,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8年4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7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