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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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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4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1,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Ad-Magnetics Company Limited,因拖欠其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40,651.5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辉顺〈香港〉有限公司经营的郎田日本料理黄埔店、明伟工程有限公司及智盈(香港)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219.14元、 5,691.79元及1,271.0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黄正和经营的乐淘居小厨、Johnny Air Cargo (HK) Limited及刘嘉宝经营的华登洗衣,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787.5元、8,312.5元及72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45元、70元、56元、180元、60元及120元。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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