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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十六日)(在保安局局长缺席期间)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有市民告知本人,指在本年二月警方调查互联网上流传艺人裸照的案件期间,有警务人员把某艺人的手提电脑内的照片复制并制成光碟和储存在快闪记忆体内,然后把光碟和记忆体在警队内部及亲属间传阅。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发现上述情况;若有,将如何处置有关的警务人员;若否,会否就这事进行调查;
(二)警方如何保管以电子形式储存的证物,以及有否指派人员负责看管这些证物,防止任何人擅自接触证物;若有,详情为何;
(三)谁人有权接触这些以电子形式储存的证物,他们须否向上司汇报曾接触证物及记录接触的详情;及
(四)警方如何防止以电子形式储存的证物所涉及的个人资料和私隐资料不会被泄漏?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警方至今并没有发现主体问题所述及的情况。若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警务人员涉及不当行为或违反警队内部指引,警方定循既定程序展开调查。
(二)至(四)警方按划一程序处理各类型的证物(包括以电子形式储存的证物)。警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如检获任何证物,须交予所属警署内专责处理证物的人员进行记录及封存,并妥为保管。只有获授权人员或处理有关案件的人员方可领取证物,以便跟进调查、上庭、作鉴证测试等指定用途。领取及交还证物的原因以及负责的有关人员的详细资料,均须予以记录。
督导人员会定期检查证物,并监察专责处理证物的人员,确保证物获妥当管理。在案件完结后,由一名总督察级的人员负责批准有关证物的归还、销毁或其他处置方法。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就个人资料的处理和使用作出规定,以保障私隐。警方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警队现行有关处理和使用证物(包括以电子形式储存的证物)的程序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内保障资料的规定。
完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