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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公营机构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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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报道指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将部分政府拨款用作短期投资,但却因受制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多年前发出的投资指引,不能投资于非港元资产及股票,故此局限了其投资机会,也影响了公帑的运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除了医管局外,还有哪些其他公营机构受制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出的投资指引;

(二) 是否知悉过去三年,第(一)项所指的公营机构的投资的方法及投资所得的回报;及

(三) 当局会否修改上述的投资指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并没有向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发出投资指引。根据《医院管理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3章)规定,医管局可将非即时需用的款项投资,投资的方式必须获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后)批准。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批准有关指引时,会在投资回报与投资风险之间求取平衡。医管局现行的投资指引容许医管局以审慎和具成本效益的原则,把资金投资于不同的固定入息投资工具(包括存款证及债券)。医管局亦可投资股票,该局会研究如何在这方面作出最佳的安排。就问题的三部份,答覆如下:

(一) 须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审批投资策略的法定机构,主要包括香港房屋委员会、雇员再培训局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

(二) 这些机构的主要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债券或股票。在过去三年,上述机构投资所得的回报率,列于附表。

(三) 上述机构或其下的财务或投资委员会,定期检讨机构的投资回报和投资策略,如有需要对投资策略作出修改,会提交建议供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考虑。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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