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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大范围停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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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本年二月二十五日本港出现大范围的停电事故,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共接获多少宗该次停电引致意外的报告;机电工程署有否接获电力公司就该事故提交的报告;若有,导致上述停电事故的原因为何,以及当局有何改善建议;

(二)政府有否评估上述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及电力公司有否收到市民或企业就上述事故提出的索偿要求或投诉;现时有否法例帮助因停电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市民或企业向电力公司索偿,以及政府与两家电力公司签订的新《管制计划协议》有否该等保障条款;若没有该等法例或条款,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中电)廕枝角一组40万伏特的高压电力设施发生故障,部份地区用户受到约0.08秒的电压骤降影响。由於中电与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联网,故港岛区用户亦受事故影响。有少数的电力用户,由於其电力保护装置较为敏感,导致其设备受影响,其中包括54宗升降机停顿及港铁因讯号系统受影响,使港岛帹服务轻微延误。

  有关这次电力骤降事故,中电於三月十七日向机电工程署提交了报告。报告指出今次事故原因涉及中电工程人员没有遵守正确的安全步骤,在维修工程完成后及电路重新接通之前,没有将附加接地水线移除,因而导致电力骤降事故。中电现正检讨其电力安全工作的步骤。

  机电工程署正审视中电提交的调查报告,并会根据《电力条例》(第406章)就该事故进行调查,如有证据证明有关的中电工程人员违反法例规定,将对该工程人员作出适当的纪律处分。机电工程署亦将密切监察中电落实提出的改善措施。

  政府已评估此次事件,根据所得资料显示,有关电压骤降事故并没有引致意外伤亡,亦没有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现时《电力条例》并没有条款规管因停电所引致的索偿事宜,但市民可循民事诉讼向相关电力公司索偿。根据中电提供的资料,在事故发生后中电收到少於10宗的用户查询索偿事宜,索偿金额平均为数千元。

  在政府与两间电力公司签署二○○八年后的新《管制计划协议》中设有各项奖罚计划,涵盖范畴包括电力公司的供电可靠性。在这方面,若电力公司的供电可靠性指数低於设定水平,电力公司的准许回报率将被扣减0.01个百分点;同样地,为鼓励电力公司提供更优质服务,若电力公司的供电可靠性指数高於设定水平,则电力公司可享有额外0.01个百分点的准许回报。这项新安排有助鼓励电力公司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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