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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加强数码环境中版权保护制度进一步谘询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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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十五日)发表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的初步建议,以期在落实立法建议前就这课题进一步征询公众的意见。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出席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会议时重申,政府致力确保保护版权制度在科技进步下仍健全有效。

  马时亨表示:「在制订初步建议时,政府考虑了在二零零七年进行的公众谘询的结果。政府注意到必须小心平衡各方不同的需要,包括保护版权制度须提供一个有利本地创意产业持续发展及香港发展成为互联网枢纽的环境,并且保障个人私隐。」

  「这些初步建议将会是我们下一轮公众谘询的基础。政府会积极与相关持分者展开讨论,以期就未来路向建立共识。视乎进一步公众讨论的进展,我们期望在二零零八年年底/二零零九年年初敲定相关立法建议。」

  政府的初步建议包括以下各项:

* 为版权作品引入一项涵盖所有电子传送模式的传播权利,并订定在指明情况下违反这项权利的刑责。此权利将有助版权拥有人在数码环境中利用他们的作品,而且能促进数码内容的开发和电子传送科技的发展。另一方面,在考虑应就违反这项权利引入什么刑责时,政府注意到把所有未获授权的传播一律列为刑事罪行,可能会令刑责范围过广,造成不利的深远影响。我们建议针对在指明情况下未获授权而主动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作为增订刑责(即为业务目的或在业务过程中传播作品,或在其余情况下把版权作品以「串流」的模式传播至接收者,而传播达到足以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

* 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网商)在技术上需要或有助传送过程有效运作的情况下暂时复制版权作品的作为,提供版权豁免。这项豁免会包括互网商的快取活动。除有助节省频宽外,快取活动也是在互联网上有效率地传送资料所不可缺少的一环。

* 制订打击网上侵权活动的自愿性互网商实务守则,并在法例订明,法庭在裁定互网商有否授权他人在所经营服务平台进行侵权活动时,可考虑互网商有否遵行该实务守则。

* 在法例订明其他因素,以协助法庭考虑可判给的额外损害赔偿。我们提出这项建议,是考虑到要版权拥有人证明他的实际损失(特别是在数码环境中被侵权而引致的损失),并不容易。

  除了上述的初步建议外,政府亦就较早前发布的谘询文件中提出的几项主要课题申明立场。在呈交委员会的文件中,政府提出理据,解释(a)不支持引入可能损害个人资料保障而不受法庭监察的披露侵权者身分替代机制;以及(b)不支持就未获授权下载活动和点对点档案分享活动引入新增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

  此外,在开展下一阶段公众谘询时,政府建议同时谘询公众有关媒体转换例外情况的建议。这项例外情况可让使用者更灵活和方便地使用版权作品。

  马时亨说:「政府欢迎各持分者及社会大众就初步建议发表意见。我们期望经过充分而有根据的讨论后,可以在社会上取得广泛共识,并协助我们在各方不同的利益之间,求取合理的平衡。」

  初步建议已上载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的网页www.cedb.gov.hk/citb。欢迎市民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透过电邮co_consultation@cedb.gov.hk、传真(2869 4420)或邮寄(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一期29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第3部)提交意见。



2008年4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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