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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管理局就民间电台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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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新闻界查询民间电台今日(四月十四日)公布打算于二○○八年四月二十日恢复无牌广播和要求政府修改《电讯条例》的事宜,电讯管理局发言人今日重申,进行或参与无牌电台广播,仍属违法。

  发言人说:「夏正民法官就民间电台作出的裁决清楚表明,继续进行无牌广播活动的人,必须承担再次被刑事检控的风险。」

  「根据《电讯条例》(该条例)第8条,任何人未取得有效牌照而设置或维持无线电传送,即犯刑事罪行。该条例第23条亦订明,任何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无线电传送正于违反该条例下维持,并藉该无线电传递任何讯息以便进行发送,即犯刑事罪行。因此,任何人如违犯该条例第8条及/或第23条,均可被检控。」

  有关就裁判官对电台发牌制度是否合宪的裁决所提出的上诉(该上诉),上诉法庭已订于二○○八年九月十至十二日进行聆讯。电讯管理局呼吁各界人士信赖本港的司法制度、尊重法治和保持克制,等待上级法庭作出的判决。

  至于有人涉嫌在二○○八年一月十日进行及/或参与无牌电台广播一事,电讯管理局已完成有关的刑事调查,并将档案提交律政司。律政司正就涉及该事件的人士是否违反该条例第8条及/或第23条拟定法律意见。涉及该事件的人仍可被检控。刑事检控一经提出,预料有关法律程序将如先前涉及指称违反该条例第8条及/或第23条的同类案件,同样会押后至上诉法庭就该上诉作出裁定之后的日期进行。

  就会否修改《电讯条例》,发言人称: 「政府不时检讨与广播及电讯事务相关的政策和法例。在法庭对该上诉作出判决前,当局不适宜公开讨论会否以违宪的裁决为由修订《电讯条例》。」



2008年4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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