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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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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拿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秘书Barbara Poon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三万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二万六千元,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项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雇佣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4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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