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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来电」手法受《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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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今日(四月十日)有传媒报道指有电子促销商透过「未接来电」手法试图回避《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的规定,电讯管理局(电讯局)现提醒电子促销业界和商业讯息发送人,透过「未接来电」手法播放预录电话促销讯息的做法是受到条例所规管。

  电讯局发言人表示:「我们接到举报指部分电子促销商致电市民时只响铃一两下便挂断电话,故意留下来电显示。当接电者根据电话上留下的号码回电时,电子促销商便会播放预录电话促销讯息。这类手法是受到条例所规管;但是否违反条例的规定,则须视乎每宗个案的个别事实而定。」

  发言人补充:「预录电话讯息须符合条例所规定的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规则,例如在预录讯息提供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此外,电子促销商须确保不会致电已在拒收预录电话讯息登记册登记的号码。」

  公众人士如收到没有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的非应邀商业电子讯息,可向电讯局举报。倘若公众人士已把其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但仍收到非应邀商业传真讯息、短讯或预先录制讯息,亦可向电讯局举报。举报表格可在电讯局网站(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或致电2961 6333索取。

  自条例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实施后,电讯局已收到约2,000宗关於涉嫌违反条例的举报。经电讯局接触后,大多数被投诉的发送人都愿意立即采取修正行动。电讯局至今已向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发出15封警告信。

  发言人解释:「倘若被投诉的发送人不合作,而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又认为违规情况有可能持续或重复,便会向有关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他采取步骤以纠正违反事项。任何人违反向他送达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经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港元;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至今电讯局长未有发出任何执行通知。」

  如欲查询有关条例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电讯局网站(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



2008年4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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