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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余若薇议员建议废除《古物及古迹(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薄扶林道128号)公告》」动议辩论总结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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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余若薇议员建议废除《古物及古迹(撤回暂定古迹的宣布)(薄扶林道128号)公告》」 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全文:

  很感谢多位议员就这动议辩论发言。特别对於几位议员肯定我们古迹办同事的专业独立的评估工作,我是深表欣慰的。因为唯独有古迹办事处以这种专业和独立的态度来进行他们的工作,我作为古物事务监督以至政府的文物保育的政策才能够具体落实。我在这里首先澄清梁家杰议员说我在发言时有些委屈或不快,这完全不是我内心的感受,可能是我的发言比较长,所以梁议员有这感觉,事实上不论以前作为公务员一份子,在政务职系,或自从去年七月转为一个问责官员,我从来都不认为到立法会与议员交流、沟通、辩论是一件苦差,实际上正如梁议员所言,是越辩越明。我仍会以谦虚处事的态度在未来四年多与各位议员合作。

  就议员的发言,我有数点想澄清,其实主要是李永达议员的发言,可惜他暂时不在议事厅。李议员质疑政府支持大?业主提出的「寓保育於发展」方案。他好像质疑我们是否对业主太过慷慨,而业主建议的公众享用权又是否太低,从而认为政府可能是牺牲保育,向发展倾斜。我并不同意这种看法。大宅处於的土地确实有重新发展的潜力,这地段位於已核准的薄扶林分区计划大纲图里,属於「住宅(丙?)」,用途可容许的地积比率最高为三。但大宅现时用的地积比?只是0.2左右,所以从任何发展角度而言,发展密度并未全部利用。但为何大宅自从1970年代空置至今未能进行发展,当然有许多原因,我亦不宜揣测。但其中一个是这地段的发展是受到刚才李永达议员所提及的薄扶林延期履行权的限制,但业主仍然有自主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透过土地?约的修订与政府相关部门探讨重新发展,以充分?用其土地的发展潜力。在保育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同时尊重私人的物业权。

  不过,有一点李永达议员的了解是错的,他说我们已经支持了由业主提出交给城规会,把这地段发展密度去到最高三的地积比率。这是业主自行提出的,并非我们发展局与他达成任何协议,事实上我们还未或不会支持这密度是三的地积比率。这个案与景贤里不同,我们并无与业主就保育与发展并存的方案达至任何协议。我凭古迹办的专业报告而撤回暂定古迹,亦与业主的意向是没有关系的。接着发生的事情是,业主交予城规会的数个方案,正如很多其他规划申请一样,城规会基於所有相关的规划考虑,包括政府决策局和各部门的意?,包括地区意见,就如李永达议员了解南区区议会就城规的建议作了一些看法,以及个案的独特优点,就Jessville大宅业主所提出的改划用途申请来作出决定。 而城市规划委员会亦是独立的法定机构。从我作为文物保育决策局的立场,是有下列数点。第一就已提出的数个不同的方案,我们是支持一个能够「寓保育於发展」的方案,即希望能够做到两者并重,第二点是我们不支持拆卸Jessville大宅的方案。四个方案中,有一个是拆卸大楼,我们不支持这个方案。我们支持有限度开放予公众。我们不支持过分拓大这地段,例如其中一个方案需要将隔壁的一个绿化地带归入这薄扶林128号的地段。因为在四个方案中,很明显看到有一个是根本不需要划大地盘,都可以满足到保育与发展并重。正如我刚才所说,这个地段的发展密度只是0.2的地积比,因此这是我们考虑的问题。

  在往后的工作,我们当然会就保育政策方面,向城规会交待我们的看法。但城规会不会纯粹只看文物保育,因为文物保育的推行不能够凌驾於所有其他的考虑,例如交通的考虑。因为这个所谓薄扶林延期履行权正正就是考虑当区能否承受额外的交通,因此最终城规会又要作另一些并重或平衡的工作,既有保育政策支持,又考虑到交通运输的因素,而作出独立的决定。这个决定亦并非我作为发展局局长可以影响到的。

  建筑物只得三级的评级,我们的主导原则仍然是希望尽量保留,但我必须向议员交代,既然它不是一个法定古迹,不受法律保障,我不能强行做一些保护它的工作。但我会利用现时提供的一个契机,这个契机是在新的文物保育政策下,是容许我有一定的弹性与相关的业主以经济诱因作讨论。这个经济诱因亦包括一些协助其推动保育及发展,未必一定是地积比率的转移或现金的交换,这叫facilitation。我想在香港任何做过发展的议员都知道有时候facilitation可能比金钱或额外的地积比率更重要。近来大家看到的例子,很多如果能够保护的古旧的建筑物,我们都不一定要其成为法定古迹才做。评为三级的湾仔旧街市,甚至是签了约给地产商拆卸重建发展的项目,我们都在一个文物保育的政策,以及各方的支持,包括议会的支持下,达成保育与发展的主体保育方案。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湾仔街市是得以保留,它都只是一个三级的文物。更进一步的是对於在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中所提到战前的广州式「骑楼」建筑物,甚至很多都是未有评级的,最近大家都听到市区重建局亦会以保育的方案将它们保育下来。所以杨森议员提到是否需要再找专家将其提升级数,或转成古迹我们才会保育,这是不需要的。因为今日我们看文物保育是一个更阔和宏观的看法。

  再进一步,如李永达议员刚才问到,如果业主又要再拆,例如明天他要申请屋宇署的拆卸令,我会不会再次启动古物古迹条例下的暂定古迹的权力呢?我的答案是不会。不会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已完成全面的评估,认为它并未达到法定古迹的高门槛,以及毋可置疑的历史价值。如果法例是容许一个官员可以这样玩弄,为阻止别人做一些合法的事而去做,我想这不是议会或大众市民认同的,亦违背了我们在土地政策最近所提到的三大原则,就是确切性、稳定性,及一致性。

  对於议员在这个辩论中提出很多其他意见,其实我留意梁家杰议员发言都已不是这个个案,是说了很多其他很多如何可以改善强化我们保育政策的意见,我是完全认同,亦欢迎日后有更多机会与议员在这方面交流意见。特别是提到是在制度上的改变,梁家杰议员提到的六个字其实我们内部是经常用的,我们现时的策略是「敌不动、我不动」。我甚至将这「敌不动、我不动」的精神系统化,吩咐屋宇署一收到拆卸令便要向我们报告,让我们看看可以采取什么行动。这不是个很理想的做法,但面对现时我们仍然要做很多工作的文物保育政策,我希望议员给我们一些时间,我们会尽量想想如何能够改善这机制。就梁议员提到成立文物保育的独立基金会去工作,其实我的立场是很清晰,很直接的,这亦是得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是原则上认为香港在文物保育的路向都是朝基金的形式。当然在时间上,我们当年提交立法会的文件是说在数年后,因为实在知道面前有很多工作要做,而这个工作没有一个强而有力或有视野的政府是做不到的。所以又要给我们时间在这数年尽量处理这些工作。但我们在处理这些工作的同时,是不会走偏路,即不会令到他日成立这个基金出现问题,这就是我当日在特别财务委员会向梁家杰议员澄清的。

  主席女士,各位议员,经过刚才的辩论,我希望已经能够全面解释议员对这个个案(薄扶林道128号)的疑虑。我想特别在此指出,撤回一份具有等同附属法例地位的法律公告是一件非常严肃及重要的事情,我深信在座各位议员会认真考虑来作出大家的决定。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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