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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中港两地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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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九日)(在保安局局长缺席期间)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吴霭仪议员的提问的口头答覆:

问题:

  近日有不少正在本港服刑的内地人士致函本人,表示希望返回内地继续服刑,以方便亲友定期探望。然而,政府尚未与内地当局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达成协定。就此,政府可否:

(一)详细交代政府与内地当局就有关安排的商讨的进展;

(二)详细说明至今尚未与内地当局达成协定的原因;及

(三)说明在未与内地当局达成协定前,政府如何处理内地人士要求返回内地服刑的诉求,以及有没有方法满足他们的诉求?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据《基本法》第95条,香港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多年以来,透过会议、会晤和文件往来方式,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各项具体安排及问题,包括移交条件和程序等交换意见。现时,双方仍就有关安排进行交流,希望可早日达成协定。

(二)香港特区政府和内地专家一直都以认真和谨慎的态度,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进行磋商。在过去的讨论中,双方已就彼此的法制及相关问题的理解交换意见,但由於两地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回异,两地专家仍需就一些复杂的细节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三)现时,香港法例第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只适用於香港特区与海外地区,以及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之间的移交被判刑人士事宜,该法例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澳门特区以外的全国其他地区。香港特区要与内地相互移交被判刑人士,必须按照基本法第95条与内地有关当局议定适当安排,并透过制定本地法例予以落实。在这些工作未完成之前,我们并无法律依据,安排在香港服刑的内地人士,返回内地继续服刑。

  虽然如此,惩教署明白若被判刑人士能与亲友保持连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将有助被判刑人士改过自新。故此惩教署一向鼓励被判刑人士与亲友保持通讯,并在有需要时,容许他们致电内地亲属。此外,惩教署也会为犯人安排辅导,促进他们在狱中与其他犯人和谐共处。假如任何囚犯在狱中遇到语言上或其他适应困难,犯人福利主任定会为他们提供适当辅导和协助。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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